對證券法修改的六點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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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6日 08:03 證券時報 | |||||||||
宋一欣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在第二次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許多重要修訂將進一步規范我國證券法律制度。對其中的有關問題,筆者建議如下: 其一,應當深化有關禁止性規定的內涵。這些禁止性規定有些已在《證券法》中作
其二,應當明確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目前《證券法》中規定的證券業協會是證券公司組成的行業協會,它代表著證券經紀商的利益,同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所不同,因此,應當依法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如同消費者保護協會一樣。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的主要功能是在發生利益糾紛時代表中小投資者說話和行動。同時,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可以實行訴訟擔當制度,代表中小投資者群體利益起訴欺詐行為人。 其三,應當明確建立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目前,在《證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針對證券公司發生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缺口時的救濟手段,它不同于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是用于發生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時對投資者損失的補償與救濟措施,它同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中央登記結算公司風險基金、證券公司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四者共同構成風險基金系列,從不同的側面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的來源可以包括:網上申購股票凍結資金期間的利息;中國證監會發行新股審核費;中國證監會等行政機關、法院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作出處罰或判決時的罰款和罰金;上市公司交納的信用保證金等。 其四,應當建立證券市場保險制度。除了建立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獨立董事的責任保險以外,還應當建立公司及有關人員的保證保險(信用保險),在發生欺詐行為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時,部分可以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其五,應當明確集團訴訟或仲裁制度。集團訴訟在國際證券業實踐中證明是有效監督和防范虛假陳述等欺詐行為的手段和方法,《證券法》應當原則規定集團訴訟或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具體的規定可以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與相關的司法解釋實現。 其六,應當對一級半市場的民事責任加以明確。由于歷史的原因與客觀上上市困難的瓶頸,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存在許多問題。法律應當明確非法發行、非法募集、變相公開發行的單位和個人除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明確規定私下買賣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