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證券法修訂的一個原則和兩種思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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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6日 07:01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王妍 于日前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正式啟動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二審程序。對于目前風云變幻的資本市場而言,對這兩項資本市場“根本大法”的修訂同時推進,意義非同一般。首先,股權分置改革如離弦之箭,正以迅猛之勢朝目標前進。目前股改試點工作已經收官,在改革全面鋪開之際,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不可或缺;其次,在公
通覽兩個草案全文,二次浮出水面的修訂案與前一版本相比又有不小改動,改動內容集中凸顯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這一中心原則和兩種立法思路,即:針對近年來市場發展與改革中遇到的現實問題作出具體應對,增強市場內控;以對監管部門“放權”的方式加強市場的外部控制,同時不忘對于權力本身進行“監管”。 堅持一個原則: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自“兩會”期間溫家寶總理在關于證券市場的講話中特別強調了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以來,這一問題日益受到各方關注,在股權分置改革進行當中,從監管層到上市公司,也一直為此在努力。事實上,對于個人權益的保障,來自法律層面的關懷無疑是最為有力也最為根本的,這一點在此次兩部法律的修訂中均得到了體現。 在公司法修訂草案12處改動中,就數度體現了這個原則。例如,公司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合理地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這是對股東知情權從根本上的保證。在公司財務狀況不明朗的情況下,股東們所能做的,不再只是等待。 此外,在草案中增加的有關公司利潤分配和公司解散的一些規定中,也都切實考慮到了股東的利益。公司符合法定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時,本次草案規定,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經營嚴重困難,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于僵局狀態時,股東有權自行申請法院解散公司也列入了草案審議之列。 而證券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增改內容,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為直接。特別值得提及的是,對于不當股評行為,二審稿明確規定了賠償責任。第一百六十三條關于證券咨詢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中增加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環節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機構制作、公開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二審稿根據上述機構和人員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進一步明確了其各自責任,在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分別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在上市公司的要約收購問題上,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的中小股東利益,草案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思路之一:“水來土囤”,解決具體問題增強市場內控 為違規擔保設置“路障”。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傤~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薄肮緸楣竟蓶|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于近來愈演愈烈的公司對外違規擔保造成公司資金鏈斷裂現象,這一法律“路障”的設置無疑會起到很好的“禁行”作用。 獨立董事制度原則化。不久前,名律師“槍挑顧雛軍”事件將人們對于獨立董事制度的思索引向深入。眾所周知,在其位而不謀其職的獨董們比比皆是,科龍絕非個案。如此大面積的尸位素餐現象是由于個人素質還是制度缺陷已經不言自明。有業內律師曾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證券市場的種種問題往往在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說到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已引入多年的監視會制度在德國功用巨大而在我國卻形同虛設,如今又有了獨立董事,制度上實際已重復建設而功能卻絲毫未見加強。我們現在所要考慮的不是數量而是效率!痹诒敬喂痉ㄐ抻啿莅钢校紤]到已經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監事會,對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宜只作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的原則性規定,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留下空間。據此,修改后的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無疑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在二審草案中,無論是公司法修訂草案所增加的“為公司資產出具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將承擔賠償責任”,還是上文提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所提出的懲罰因人而異的“責任制”原則,都是對更有效地解決虛假信息披露問題所作出的努力,其中良苦用心不難體會。 思路之二:“收”“放”有度,有條件地強調證監會外部監管 證券法一審修訂草案賦予了證監會“查封、凍結問題賬戶”這一“準司法權”,一度引起法學界專家們的廣泛探討。其中,擔心“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約機制,公權力會被濫用”的人對于“準司法權”頗為憂慮。有的地方、單位提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法律賦予其凍結或者查封有關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查閱、復制有關的通訊記錄等權力是否合適,建議再作研究。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單位提出,修訂草案增加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這對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必要的,但缺乏對其行使權力的程序及監督制約措施的規定,建議予以完善。對此,中國證監會提出,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如果證監會沒有必要的強制查處手段,對有效打擊證券違法行為不利。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中國證監會作為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法律賦予其相應的權力,以提高監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行使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 據此,修訂草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權力增加了嚴格的程序:凍結或者查封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進行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對不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證券公司,責令整改后,經驗收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及時解除限制措施。 此外,本次草案還為我國資本市場的創新預留了空間。證券法修訂草案曾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專家指出,證券衍生品種分為證券型(如認股權證等)、契約型(如股指期貨、期權等)兩大類,具體品種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將不斷增加,在發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F行證券法規范的是傳統的股票、公司債券等,修訂草案將證券衍生品種與股票、公司債券等的現貨交易并列,其內容實際上難以適用于各種證券衍生品種。因此,二審草案建議,鑒于證券衍生品種具有特殊性,為了對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與交易作出專門規范,在目前對此缺乏實踐經驗的情況下,宜授權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眾所周知,隨著改革的推進,市場創新將以加速度進行。本周,隨股改方案而推出的權證已經面世,在不遠的未來,相信股指期貨等創新產品將接踵而至。因而,修訂草案中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前瞻性?梢灶A見,這些更為貼近市場的規則,必將更為有效地規范市場、服務市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