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八大變局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11:50 新文化報 | |||||||||
持股10%以上股東可申請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門檻”降至500萬元 本周二,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再次提交審議的公司法亮點頗多,尤其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環境、規范大股東行為、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等老問題上,此次公司法修訂草案新增了更加明確可行的條文。擁有10%以上股權可申請解散公司
此次新增加的條文規定:“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東監督公司違規擔保 此次修訂草案特別讓公司擔保接受了股東大會的監督。新條文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的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中介機構“造假”將承擔賠償責任 此次公司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了對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措施。建議新增加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股份有限公司門檻降至500萬元 為了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此次修訂草案改為,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而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從現行規定的10萬元降低為3萬元。設立獨立董事不再整齊劃一 考慮到本法已經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監事會,對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宜只作可以設立的原則性規定,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留下空間。據此,修改后的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故意長期不分紅可能被起訴 借鑒國外通行的做法,此次草案新增加了規定:“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大股東濫用權力不能逃避債務 為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此次建議增加的規定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個人的公司也要公私分明 有些專家提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相獨立的,就不能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此次草案增加的規定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王芳)(新聞編輯:曲兆佳)(來源:新文化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