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證券要聞 > 公司法修改 > 正文
 

上市公司建言公司法修改 公司治理待加強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5日 08:07 中國證券報

  記者 璩立國

  在日前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公司法修訂草案再度“過堂”。在公司治理層面上,二審稿在哪些方面有“新說法”值得關注,當然,這與上市公司日常實踐的關聯程度十分緊密。

  設立監事會、獨董待定

  公司法修訂草案的第三章第五節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作了特別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在設立監事會的同時,還必須設立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對此,有上市公司提出,同時設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將造成公司運行成本加大和機構職能沖突。例如,規模不大的上市公司建議中小公司可以選擇設立獨立董事或者監事會,以減少公司運營成本。如果規定二者同時存在,就必須明確區分二者的職能。

  通過完善監事會解決公司治理的監督問題,可以考慮不設立獨立董事而設立獨立監事。與此相對,有企業認為,建議上市公司不設監事會,并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要完善對獨立董事的保護制度。

  實際上在一些企業中,監事不是職工就是大股東,起不到制約董事會的作用,基本上形同虛設。而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聘用和支付報酬的。因此,一些企業建議,如果要求設立獨立董事,應當有相應的制度來解決上述問題,例如讓中小股東決定獨立董事的報酬等。

  當然也有觀點肯定獨立董事的存在價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可以與監事會、

審計機構共同形成監督合力,他們贊成修訂草案關于上市公司同時設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規定,但是建議不必強制設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由于監事和獨董對于公司治理各有側重,有觀點贊成獨董和監事并重,他們認為,獨立董事制度補充到《公司法》中是創新,有其現實作用。因此,這兩種制度可以并行,也可以選擇。

  針對不同的觀點,二審稿第132條對獨立董事作了這樣的修改: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證券監管機構規定。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兼任

  公司法修訂草案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職責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為1人。”

  有公司提出,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踐中可能造成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況,而公司法中規定了董事長的職責,未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職責,二者的關系不明確,容易產生沖突,建議明確規定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規定法定代表人為一人有一定積極作用,避免了公司多頭對外的風險,有利于減少糾紛,特別是對中小公司而言,權力不宜分散,贊成修訂草案的規定。

  不同意見認為,公司法人代表不由法律限定為一人,而由公司自己決定,可以限制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對公司治理的制衡能起到一定作用,建議刪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1人”的限制。

  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二審稿中,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將此項修改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明確公司高管范圍

  公司法修訂草案規定,“本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一些企業建議明確財務負責人的范圍只包括財務總監、總會計師,而不包括公司財務部的負責人,也有企業建議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為董事會聘用的財務總監。還有企業提出,實踐中大公司的財務總監一般都是副總經理或者總經理兼任,因此,可以不將財務負責人單列或者在“經理”后增加“(財務總監)”。

  關于發行企業債券,有企業建議取消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限制,建議放寬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采用核準制,對于向特定機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一些。

  此外,針對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財產,有企業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刑事法律責任,并建議確立關聯股東的回避表決制度。

  再如,有的企業建議明確董事辭職的生效時間,規定股東臨時提案應先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進行合規審核。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愛問(iAsk.com)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