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關注三大焦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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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18:27 新聞晚報 | |||||||||
晚報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昨日起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二審。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二審稿修改情況向會議作了匯報,本次會議將于27日下午對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 股評誤導要賠償
對于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二審稿進行了多處規定。其中,對于不當股評行為,二審稿明確規定了賠償責任。第一百六十三條關于證券咨詢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中增加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信息誤導要賠償 對于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環節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機構制作、公開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二審稿根據上述機構和人員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進一步明確了其各自責任,在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分別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規范要約收購 二審稿對希望繼續保留上市資格的公司采用了要約收購的方法,在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權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