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案二審解讀 保護投資者利益規范市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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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07:50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 璩立國 浩民 昨天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與四個月前的初審稿相比,在沿襲一審稿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規范市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突出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規范要約收購 防止操縱市場 根據修訂草案第八十四條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收購人不以終止上市交易為目的且未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的,限期出售其所持超過規定比例的股票。 有觀點認為,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對于希望繼續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收購,規定可以采取按比例收購的方式,建議借鑒這一做法,防止收購進來又限期賣出去,既麻煩又容易被用來操縱股市。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在作證券法草案修改說明時指出,法律委員會的觀點是,在這一條規定的情況下,實行按比例收購比較合理。因此,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同時,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的中小股東利益,建議修訂草案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合并修改為:“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規定證券監管職權提高監管效能 在二審稿中,還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中國證監會作為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法律賦予其相應的權力,以提高監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行使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權力增加規定嚴格的程序,主要是:凍結或者查封當事人的銀行帳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進行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對不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證券公司,責令整改后,經驗收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及時解除限制措施等。 打擊股市黑嘴凈化市場 每天股市在收市后,不少電視臺都會播出由一些咨詢機構主持的股評節目,不少上當的投資者為此還投書本報,訴說自己在成為會員后發現損失嚴重。這樣的情況也已經引起了立法方面的高度重視。 針對目前各種新聞媒體進行股評活動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臺、電臺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對利用新聞媒體對單只股票進行評介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盡管有觀點提出,對個股的評價、推介,有一定的市場需求,不宜一律禁止,但修訂草案二審稿還是認為,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通過媒體進行股評等傳播證券信息的行為需要進行規范。凡是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消息,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條關于證券咨詢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中增加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并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應地,二審稿針對證券發行時的信息披露,提出應當根據上述機構和人員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規定各自的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