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證券法向股評黑嘴發出明確信號 此路不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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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07:10 深圳商報 | |||||||||
【本報訊】備受關注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已在昨日起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提交二審,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分組審議。 據悉,昨日提請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將對“黑嘴”股評予以嚴令禁止,并規定這種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者有望向“黑嘴”索賠目前市面上各類主要的證券類媒體,包括日報、周刊及廣播電視,都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就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說,有的部門、單位提出,目前各種新聞媒體進行股評活動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臺、電臺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他們建議對利用新聞媒體就單只股票進行評價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與此同時,法律委員會說,有的部門提出,對個股的評價、推介,有一定的市場需求,不宜一律禁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提出,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通過媒體進行股評等傳播證券信息的行為需要規范。凡是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消息,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條關于證券咨詢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中增加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并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擬賦予證監會準司法權針對證券違法行為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和社會危害大的特點,證券法修訂草案擬賦予證監會凍結或查封當事人銀行賬號的權力,同時對證監會也規定了嚴格的執法程序。證監會提出,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如果證監會沒有必要的強制查處手段,對有效打擊證券違法行為不利。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中國證監會作為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法律賦予其相應的權力,以提高監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行使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權力增加規定嚴格的程序,主要是:凍結或者查封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進行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對不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證券公司,責令整改后,經驗收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及時解除限制措施等。(深圳商報 記者 梁惠元)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