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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訂二審草案基本保留其一審七方面修訂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07:10 深圳商報

  【本報訊】據悉,一審證券法修訂草案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等七方面的修訂,在這次提交二審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基本保留。分業經營——開口現行《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修訂草案在原條款不動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交易——允許

  現行《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修訂草案修訂為“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投資者保護——加強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

  修訂草案明確了對投資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證券發行人及履行保薦職責的證券公司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融資融券——開閘

  現行《證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訂草案修訂為:“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國企炒股——可行

  現行《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訂草案修訂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銀行資金入市——放寬

  現行《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修訂草案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上市公司——加強監管

  修訂草案主要是從三個方面來推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確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信義務的規定和法律責任;三是引入預披露制度,拓寬社會監督渠道。(梁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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