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誤導股民要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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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03:13 第一財經日報 | |||||||||
專家認為:禁止傳播虛假信息的關鍵是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本報記者 郝淵侃 發自上海 再次提請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對通過媒體進行股評等傳播證券信息的行為進行了規范,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
上海天寅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兵認為,傳播虛假信息的執法難點在于損失的認定和賠償的尺度。 目前,禁止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法規并非空白。《證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第三款規定“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而相關法規也規定證券市場上因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侵權行為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劉兵認為,再次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重申了禁止傳播虛假信息和傳播虛假信息者相應承擔的責任。 “在實務上,許多傳播虛假信息的舉證難度并不高,關鍵其難點在于如何認定損失是由這一虛假信息造成的或者只由這一條信息造成,而損失的多少也難以量化。”劉兵如是說。 “當然,部分舉證也有很大難度,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內部交易。”劉兵認為,“要是沒有內部人提供的證據,很難認定損失是由這一虛假信息造成。” 有許多傳播虛假信息造成的損失最后不了了之,除了內部交易舉證的難度外,還有股民提起訴訟成本高企的因素。 回過來再看銀廣夏這一案件,在行政上可以讓違法違規者受到懲處,而真正獲得賠償的投資者并不多,這和訴訟成本和訴訟機制都有一定的關聯。 銀廣夏案件中,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時,還同時送達了《訴訟風險提示書》,告知提起訴訟的投資人,在民事糾紛案件中,由于原告訴訟請求不適當、提供證據不充分或不符合規定以及被告沒有充足的財產可供執行等因素可能帶來的訴訟風險,以切實維護投資人的利益,避免其遭受新的損失。 確實,許多在銀廣夏上遭受巨額損失的中小投資者等到法院的受理后,銀廣夏卻“無錢可賠”。“前置程序”要求: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簡單地說,就是股民狀告上市公司一定先要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該公司的處罰決定。從銀廣夏案件索賠的漫漫長路中,足見中小投資人在索賠訴訟中所面臨的風險和成本。 而信息也是證券市場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虛假信息的傳播對證券市場建設有百害而無一利。 “重申禁止傳播虛假信息,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信息傳播的公正度和透明度,其中的關鍵是大幅提高違法違規的成本。”華夏證券分析師馮雷認為。 而對于《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擬增加“禁止各種傳播媒體對上市公司的單只股票進行評價、推介”的條文,許多咨詢機構和分析人士認為不能因噎廢食,因為股評也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最新動向的渠道之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