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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特發債權異地交叉執行成泡影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2日 12:42 中國企業報

  8月11日,一場針對深圳市特發集團有限公司(深特發集團)與吉林國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國聯)因經濟糾紛引發的有關執行問題案例的

維權座談會在中國企業聯合會會議室舉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副會長楊立新教授、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會副會長陳桂明教授、
北京大學
法學院錢明星教授和潘劍鋒教授以及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義等著名法學界人士參加了座談會。

  那么,案件的始末緣由究竟如何?這其中又有哪些法律疑點呢?

  土地抵償債務

  據深特發集團副總經理張建民介紹,2000年,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財務公司與吉林國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債務糾紛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要求吉林國聯履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償還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財務公司本金2450萬元及其5000萬元利息的義務。

  2000年底,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財務公司根據生效判決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后,將案件委托給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2003年6月30日,深圳經濟特區發展財務公司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深特發集團。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查封了吉林國聯持有的吉林國聯農業生物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0%的股權和吉林國聯所有的長春國聯花卉養殖基地面積為5570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位于長春市南關區幸福鄉黑嘴村

高速公路南口東側。據悉,被查封的這塊土地價值約3億元人民幣。

  2005年1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深特發集團交納了10萬元評估費,正式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然而,正當深特發集團以為積案解決有望的時候,事態發展突然急轉直下。張建民告訴記者,吉林方面突然將這一案件異地交叉到距離長春市300多公里的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并于2005年2月19日元宵節剛過就把案卷拿走了,此后,案件執行再無消息。

  突生變數查封土地悄然易主

  更讓深特發集團始料不及的是,到了2005年6月9日,深特發集團偶然得知吉林國聯將被查封的土地變賣給了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

  深特發集團經過調查發現,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未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情況下已于2005年3月30日做出民事裁定,將“吉林國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長春市南關區幸福鄉黑嘴子村高速公路南口東側花卉養殖基地所使用的土地557032平方米予以解除查封”。并通知長春市國土資源局協助解封。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4月6日又做出民事裁定書,將該土地變賣給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價格由雙方協議確定,并裁定變賣所得價款用于償還深特發集團債務。同時向長春市國土資源局發出“協助執行將該土地過戶給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的通知書。4天后即4月10日,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而發生的這一切深特發集團卻毫不知情。

  張建民說,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幾個民事裁定書并沒有送達給深特發集團。而民事裁定書明確顯示,“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該土地的解封、變賣都是在一方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顯然是違法的。

  后據深特發集團調查了解,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實質上是一家私人企業,吉林國聯占其中10%的股份。

  深特發集團法律顧問陳惠忠認為,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書沒有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變賣給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這一結果直接導致了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無法保護。

  針對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這一行為,深特發集團立即向其提出了抗議和嚴正交涉。同時向最高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反映。

  法學專家質疑

  研討會上,各位專家學者就此案分別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備受關注的就是此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多起不合法。

  首先,長春市高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由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交叉執行于法無據。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副會長楊立新教授說,法院有一個交叉執行的程序,但是交叉執行的原則必須是更有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當在原來的執行法院執行不利或者是碰到執行不了的情況下可以交叉執行。而本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情況正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尊重,但吉林省高級法院突然把此案交叉執行到距離長春市300多公里、執行土地也不是該法院管轄之內的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這顯然是毫無道理、沒有理由的,而且在程序上也是非法的。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義認為,以交叉執行名義委托白城市中級法院,這個權力不在吉林省高院,而是在北京二中院那里,吉林高院沒有權力來剝奪北京二中院的權力。也就是說,長春中院自己無權把這個案件再轉給其他法院執行。

  其次,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同級人民法院查封的資產解除查封是不合法的,而且在程序上是違法的。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會副會長陳桂明強調,在執行當中的原則是誰查封誰解封。即使上級法院都無權對下級法院查封的東西進行解封,更不要說平級法院了。

  三是將解除查封的資產在不通知深特發集團的前提下變賣掉,更是違法的。北京大學法學院錢明星教授談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指出,查封的資產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這里“應當”應該解釋為必須。裁定書當中說價格按照雙方協議協商確定,這種裁定書從形式上就嚴重侵犯了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的一個基本目的是保證相關的法律文書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具體來說就是盡可能實現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權益人的權益。很顯然白城法院這個裁定與這個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潘劍鋒教授認為,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做出之后沒有向債權人送達,明顯地違反了《民事訴訟法》。而且裁定書上寫的很清楚,裁定送達當事人之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個裁定做出之后沒有向債權人送達,這是很明顯地違反《民事訴訟法》的做法。又如何體現法律效力呢?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多重不合法行為所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也使得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楊立新指出,當事人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每一方的合法權益都要依法得到維護,維護的前提就是在于司法公正。錢明星表示,一個地方中級法院能作出這樣的行為,的確是一個不可思議的事情。企業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最基本的因素,企業的地位得到尊重,企業的權利得到保護,這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一個基礎。希望不要讓這樣的事情再發生,以使企業的合法權益切實得到保護。一個地方相當級別的法院,以這樣的方式來侵害企業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比明目張膽的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侵害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

  法學家們表示,這一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案件最終能不能得到公正的解決,將直接反映出能不能維護我們國家的法律尊嚴,有法能不能執行;同時也折射出在市場經濟體制當中,企業競爭能不能公平有序地進行;最重要的一點,是現在國家正在振興東北老工業區,首要一條就要使東北地區有一個好的投資環境,法律能夠落實,投資能夠得到安全,這是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一個重要條件。(記者 袁啟華 劉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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