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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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8日 10:34 證監會網站 | |||||||||||
證監基金字〔2005〕138號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權證的方案。作為一種證券品種,權證有其自身的運行特點。對于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投資權證的問題,應當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待積累一定經驗以后,再根據市場情況作進一步規定。目前,為規范基金的投資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將股權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權證試點的有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比例限制。五、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征,制定切實可行的權證投資方案,并可以在本通知第四條允許的比例范圍之內約定該基金投資權證的具體比例。六、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第(二)、(三)項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權證投資方案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之內調整完畢。七、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權證投資時,不得通過內幕信息獲得不當利益,不得操縱權證價格或標的證券價格,不得利用權證投資進行利益輸送。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認真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建立健全權證投資管理制度,并專門針對權證投資制定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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