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信托萬里行表明 十大問題困擾信托公司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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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5日 07:31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記者 金立新 于7月17日在深圳開啟的“中華信托萬里行”活動首站選擇在東南沿海地區。在這一段的系列宣傳與調研活動中,來自深國投、平安信托、東莞信托、粵財信托、廈門國投和聯華國際6家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管人員分別介紹了各公司基本面及優勢特色業務、成功經驗、有影響的信托業務項目及成功案例剖析。同時,各信托公司也就業務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及解
———信托業的行業自律應加強對信托公司和信托經理人的誠信管理,維護社會公眾對信托業的信心。《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信托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的問題,但是卻沒有執行,建議盡快組織建立起信托業務資格考試體系,提高信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建立統一的信托市場監管體系,實現公平競爭原則。目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理財業務實質上屬于信托業務范疇,但是同樣的經濟行為由不同的部門監管,由不同的規則進行管理,并且這些機構的信托理財規則放的比較寬,相反針對信托公司一些監管規則卻嚴格得多。應該對信托理財市場制定統一的監管法規進行統一規范監管,建立運行有序、競爭公平的信托理財市場。 ———集合資金信托200份限制與私募發行信托產品限制了信托業務發展的空間。信托業務的核心業務是集合資金信托,其規模效應非常明顯。規模限制會直接壓縮盈利的空間,從而影響公司的成長性并導致人才的匱乏。建議盡快出臺分類監管標準,扶優限劣,對經營狀況良好、風險控制完善的信托公司區別對待,政策上應該逐步放開對其信托產品發行份數和發行方式的限制。 ———建議降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費收取標準。信托公司不同于銀行,銀行以存貸款利差收入為主要收入,信托公司以委托理財的手續費為主要收入,應該降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管費。原因在于:一、整頓后信托公司還存在相當部分的需要限期清理的非信托財產,該部分財產不產生收益;二、信托業手續費遠低于銀行的利差收入水平;三、清理整頓后信托業開發難度很大,總體盈利能力不強,如果完全按照銀行監管收費,影響到信托的健康發展。 ———建立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信托財產是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與受益人財產的獨立財產,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受法律保護。信托財產如果不登記,我國《信托法》規定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國《信托法》關于信托登記的規定顯然過于簡單和含糊,有關登記的范圍、如何登記、由誰登記等事項一概不清,如不加以解釋和明確,實務上根本無法操作。 ———建議對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作出制度安排。金融產品的流動性對投資者規避風險有很大幫助,并因此而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目前我國的信托流通機制不健全,信托產品的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發展速度出現失衡,流通機制的建立跟不上投資者的需求,必將制約信托一級市場的發展。現有的信托受益權只能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憑證,轉讓時信托合同不能分割,只能一次性轉讓。因此準許發行信托受益憑證,并構建信托產品流通的信息平臺,逐步推動集中交易市場的構建,對促進信托業健康、持續的發展十分有利。 ———完善信托稅收制度。信托涉及的所得稅問題比較復雜,委托人設立信托后通常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所得稅問題:誰應當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何確定應稅所得的項目;稅率;如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計算應納稅額;如何規定稅收優惠;信托所得的扣除;信托所得的申報和繳納。這些問題目前均未明確。信托稅制還涉及信托財產非交易過戶的納稅問題。《信托法》規定信托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至受托人名下,信托才成立。目前,我國沒有制定信托財產轉移過戶的規定。在信托實務中,比如房屋信托,委托人將信托財產交付給受托人,通常是通過交易的方式完成。這種做法既不規范、手續又繁瑣,交易中發生一定的稅費,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不利于信托業務的開展。 ———信托公司營銷渠道嚴重受阻。按照《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能在報刊、電臺、電視和其他公共媒體上對信托產品做廣告營銷宣傳,這一規定使得信托產品的認知程度和受眾面相對較為狹窄,信托公司與投資者的信息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目前信托公司傳導產品信息的橋梁是非常單一的,主要依賴銀行平臺將信息傳遞給投資者。而銀行往往又根據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來決定信息是否送達和送達的程度,而不是產品本身的優劣和風險。比如儲蓄任務緊的時候就限制信托產品的發行。因此管理部門要向投資者多宣傳信托知識,宣傳風險意識;也要允許并鼓勵好的信托公司宣傳自己,一方面增加投資者獲得的信息,另一方面讓好的信托公司走出去,樹立好的品牌。營銷渠道被銀行壟斷對信托公司信托業務的長期發展是十分有害的。 ———信托公司不能負債經營的問題。信托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自有投資和信托業務。雖然信托公司是金融機構,但按法規要求卻不能負債經營。自有的投資全部依賴自有資金支撐,一方面規模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經營杠桿無法發揮作用,影響了資本收益率。目前國家對證券公司的融資已經放開,而且開的口子比較寬,即使去年不盈利,也能發次級債。對比而言,國家也應當允許信托公司發次級債,或者可以從事一些簡單的負債融資。當然,監管當局可以通過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比例等指標來控制融資的門檻和規模,但簡單而一刀切式地排斥信托公司的融資行為客觀上限制了信托投資公司作為金融媒介的作用。 ———外匯信托業務管理規定不明確。在信托投資公司十幾項業務范圍中,都列明包括人民幣業務與外匯業務,但由于外匯業務本身的特點,使得外匯信托業務在委托人的范圍、開戶、結算、資金運用等方面必須有相應的外匯管理規定才得以實際運作,因此建立外匯信托業務管理規定十分必要。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