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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證監會雙重標準 161名準保薦人上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3日 11:33 《財經時報》

  相當一部分保薦人,實際所負責的股權分置改革公司數量,大大超過平均數。在這種狀況下,保薦人很難確保對其負責的項目進行深入的盡職調查和方案設計

  □本報記者 牛麗靜

  161名準保薦代表人仍在苦苦等待。

  7月上旬,30家保薦機構的161名通過第二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的人員,曾聯名致信中國證監會,希望按照與第一批保薦代表人同等的注冊條件,注冊成為正式的保薦代表人。但至今為止,這一訴求仍未得到證監會的答復和回應。

  《財經時報》在調查中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第二批保薦人與首批保薦代表人的注冊條件不同,他們要想申請注冊成功,就必須在最近一年內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已完成證券發行項目的項目主辦人。

  但從去年8月至11月,由于證監會內部改革,發行項目暫停;今年5月至今,發行工作又為股權分置改革讓路而擱置。因此,截至目前,通過第二次考試的483人中注冊成為保薦代表人的只有約五十人。

  在投行業內人士看來,新的注冊條件實乃證監會為控制保薦代表人的數量而設,這將引起保薦代表人數量緊張,并可能影響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推進。

  考試失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在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表示,證監會起初在征求保薦人制度實施意見時,很多業界人士就曾質疑,對保薦代表人數量進行限制,可能會導致整個保薦人制度的執行走樣。

  第一批保薦人通過考試后,由于人才稀缺,市場隨即出現高價“挖角”的現象,很多券商打出100萬、甚至300萬的廣告,在業內引起不小的混亂。

  因此,當證監會主辦保薦人第二批考試時,很多投行人士都認為證監會是在補第一次的“過”。孰料,證監會最終還是維持了“必須在近一年擔任過項目主辦人”的注冊條件。

  實際上,這條規定除限制保薦代表人的數量外,并無多大實際意義,反而導致一些有經驗且通過考試的準保薦人“胎死腹中”。

  一位有著七年投行業務經歷的人士在首次考試時,因幾分之差未能過關,第二次考試雖過了關,卻又滿足不了“近一年擔任過項目主辦人”的要求。

  《財經時報》獲悉,過考人員曾向證監會詢問“為何相同的考試卻有不同的注冊條件”。證監會的解釋是,第二批考試的報考條件面向所有投行人員,較第一批的報考條件寬松,所以注冊條件更為嚴格。

  事實上,在第一批考試中,為滿足報考條件,很多券商存在作弊行為。如將沒有三年投行業務經歷的人突擊提拔成投行業務的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因為第一批保薦代表人的報考和注冊條件為“有三年投行業務經歷且考試合格”。

  按照規定,保薦人考試成績的有效期僅為一年。這意味著去年11月通過考試的準保薦代表人的成績在今年11月后就失效。

  上海一家券商投行部人士透露,一年的有效期有可能被延長。但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在他看來,問題的關鍵仍然是不要對保薦代表人的數量實行人為控制。

  唯保薦人難“養”也

  《財經時報》從獲得的聯名信中看到,準保薦人認為,由于人為控制保薦代表人數量,各券商為提升或進一步強化自身的投行業務,均被迫高價爭取或挽留保薦代表人,部分中小券商甚至為保薦代表人開出“天價”,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自保薦制實施一年來,已有近1/3的保薦代表人更換了注冊機構。多位投行人士反映,目前處于困境中的券商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價“養”著一些保薦代表人,目的是讓其最后在承銷單上簽字,而項目的真正執行人可能另派他人。由于薪水相差懸殊,也導致具體操作人員心理不平衡。

  因是稀缺資源,一些品行不好的保薦代表人甚至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要挾”券商,但“公司要靠他,也沒有辦法”。

  因此,證券公司的投行負責人在協調公司和保薦代表人的利益時,常常感到頭疼。

  影響股權分置改革進度

  7月1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又公布了6家股權分置改革保薦機構。至此,股權分置改革保薦機構達到51家。

  根據統計,51家股權分置改革保薦機構共擁有520多名保薦人,這意味著平均每個保薦人至少需要負責近9家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由于業務分布的不均衡性及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相當一部分保薦人實際所負責的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數量要大大超過平均數。

  在這種狀況下,保薦人很難確保對其負責的項目進行深入的盡職調查和方案設計,從而難以履行其應有的保薦責任。

  同時,由于保薦人供給不足,一些券商即便有好的項目想上報,也只能無限期的拖延。

  一個現實情況是,有的上市公司已和券商達成項目協議,但股權分置改革正式啟動時,由于保薦人的周轉出現問題,上市公司只能另覓他家。

  如果保薦人數量難以滿足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全面鋪開的需要,擬爭取進入股權分置改革保薦機構的券商及擬進一步擴大自身業務的券商,還將展開新一輪的“人才”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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