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經紀公司將面世 銀監會頒布相關試點管理辦法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2日 07:51 中國證券報 | |||||||||
記者王妮娜 北京報道 中國銀監會近日頒布實施《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推動貨幣經紀公司的設立。《辦法》規定貨幣經紀公司只能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外匯、貨幣市場產品、衍生產品等交易的經紀服務,不允許從事自營交易,以及向自然人提供經紀服務。
《辦法》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貨幣經紀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的經紀服務,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于近期公布。 貨幣經紀公司是金融市場交易中介,業務涉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的主要產品。在我國進行試點的貨幣經紀公司是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并從中收取傭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它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境內外金融機構。在貨幣經紀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資的形式,由國內符合條件的機構與國際知名貨幣經紀公司成立中外合資經紀公司。按照國際慣例,為了規避利益沖突,《辦法》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入股貨幣經紀公司。 根據《辦法》,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貨幣經紀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其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貨幣經紀公司的出資人應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境外出資人應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每年稅后凈收益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須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境內出資人為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代理業務5年以上,目前符合這些條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此外,出資人的經營業績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