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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1000股狀告長江電力能否討個說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09:25 中國經(jīng)濟時報

追蹤:1000股狀告長江電力能否討個說法

  本報記者 蘇培科

  8月5日下午,長江電力(600900)臨時股東大會以99.1796%的高贊成率通過了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然而,在機構投資者普遍認同的氛圍里,有幾個股民卻當場對股改方案提出了質疑。

  其中持有1000股流通股的北京中德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長電方案對價太低、侵害合法股東權益、違反《公司法》相關條款等訴訟理由,于8月1日將長江電力及其11名董事、高管人員告到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8月9日,中國經(jīng)濟時報向北京中德盛和北京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核實:法院已經(jīng)受理了該訴訟請求。

  股東大會現(xiàn)場的訴訟插曲

  在長江電力股改方案表決前夕,有分析稱,如果長江電力的股改試點失敗,此次中國股市推動的股權分置改革將宣告失敗。于是,8月5日的股東大會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作為大盤藍籌股、市場的“風向標”,長江電力對價方案能否通過,的確示范效應很大。

  “股改方案充分體現(xiàn)共贏,有利于公司長遠發(fā)展。就算獲得流通權,我們也不會賣。”“不論有無股改,我們都要長期持股。”

  在長江電力的股東大會上,機構投資者代表和流通股股東代表紛紛表態(tài)。博時基金研究部余洋也發(fā)言說,長電方案的修改采納了機構提出的很多建議,溝通有效,改進很多,所以對方案本身博時也比較滿意,惟一需要注意的是,希望長電借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進一步提高公司價值,希望管理層股權激勵方案盡快出臺,以提升投資者信心。

  在贊同者一一發(fā)言后,一位投資者突然發(fā)難,認為方案“定位不準,花樣太多,補償太少,用心不良”。接著有投資者稱:“據(jù)我按照發(fā)行成本測算,實際對價不到理論對價的5%,公司對散戶沒有一點同情心,希望流通股股東都投反對票!”

  “長江電力對價標準模糊、對價方案嚴重損害流通股股東利益、對價方案不合理。本公司認為其合法權利受侵害,已依據(jù)我國《公司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向北京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長江電力,法院已經(jīng)受理。”持有長江電力1000股的北京中德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郝俠女士一席發(fā)言,將會場的緊張氣氛推向高潮。

  然而,反對者對投票結果沒有絲毫的撼動,長江電力的股改方案獲得了99.1796%的高票通過。而且,96.7621%的流通股也對長江電力此次“吝嗇”、復雜的股改試點方案投了贊成票。

  對于反對意見,長江電力公司總經(jīng)理畢亞雄告訴中國經(jīng)濟時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訴訟是她的權利,但觀點反差如此之大,公司有必要自我檢討,說明溝通還不到位,理解尚不充分。”股東大會結束后,答記者問時畢亞雄再次強調了上述觀點,并補充說:“現(xiàn)在探討方案本身已經(jīng)沒有任何意義了,對此我們不爭論。”

  得知方案通過后,畢亞雄頗有感觸的總結:“方案制訂是核心,市場溝通是關鍵,能夠得到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其實來之不易,是長江電力對股改方案進行積極溝通討論和優(yōu)化的結果。”

  在整個會議即將結束時,副總經(jīng)理兼財務總監(jiān)寇日明接過話筒,要求補充幾句。他說:“要說感觸,我的確有些感觸。歷史上,對三峽工程幫助最大的人,實際上是那些反對三峽工程的人,是他們提出了不同的意見,讓三峽工程實施更加完善。長江電力此次股改也同樣如此。我相信我們有容量聽取并考慮各種不同意見,投資者對股改方案的質疑我們并沒有什么不愉快的。”

  會后,中國經(jīng)濟時報采訪了幾位參與現(xiàn)場投票的流通股代表,他們有的對投票結果滿意,有些人對此表示無奈。一家財務公司的代表對中國經(jīng)濟時報說:“這樣的結局誰也沒辦法,現(xiàn)在基金公司都在裝孫子,我們有何辦法?”

  訴訟理由

  北京中德盛為何訴訟長江電力及公司高管?訴訟請求是什么﹖

  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郝俠告訴中國經(jīng)濟時報,“我公司認為,長江電力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過低。不能補償流通股股東在長江電力股份實現(xiàn)全流通后的損失。而且對我們流通股股東權益有侵害,根據(jù)《公司法》第111條,我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至于訴訟請求,根據(jù)北京中德盛提供給中國經(jīng)濟時報的一份《訴訟狀》得知:一是希望判令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十五次會議決議無效;二是希望判令停止按董事會決議內(nèi)容實施本公司非流通股票上市交易;并且被告要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律師費。

  北京中德盛的理由是,公司于2005年7月5日買入長江電力(600900)流通股股票1000股,是長江電力的合法股東。他們認為,長江電力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股東每10股送1.6706股及現(xiàn)金5.88元(含稅),絕大部分是由長江電力公司支付,控股股東三峽總公司并沒有從自己兜里掏一分錢,也沒有送出一股,長江電力財務數(shù)據(jù)完全在非流通股股東的掌控之下,以公積金送股、派現(xiàn)作為對價,實質是非流通股股東玩的一個流通股股東自己吃自己的數(shù)字游戲。根據(jù)中德盛的計算,此次股權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股股東的派現(xiàn)、送股、權證等3種補償相當于每股支付了1.62元。而長江電力的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成本每股相差5.45元,折平均攤為2.725元。

  郝俠質疑說,長江電力董事會在方案中稱“參考國際資本市場電力企業(yè)平均市盈率成長性溢價,理論上在全流通環(huán)境下公司市盈率合理區(qū)間為16-18倍”。但所謂的“國際資本市場電力企業(yè)平均市盈率成長性溢價”是什么?國際標準市盈率是以哪些國家為基礎形成的?國際標準的電力企業(yè)平均市盈率是多少?從何得出?都語焉不詳,沒有說明。同時,長江電力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只能是非流通股股東獨有財產(chǎn)或權益,不能用雙方共有的財產(chǎn)或權益支付。

  在《訴訟狀》中,北京中德盛堅持請求法院判決長江電力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十五次會議決議無效。中德盛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十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而長江電力召開的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6月27日以傳真和送達的方式向全體董事發(fā)出通知,于2005年7月2日召開;第十五次會議于7月20日采用通訊的方式召開,通知方式和時間未公開,被告前后兩次董事會議通知時間與其召開時間間隔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中“十日前通知”的規(guī)定。同時,長江電力定于2005年8月5日下午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十四次會議公告了臨時股東大會將要審議的內(nèi)容,而第十五次會議對臨時股東大會將要審議的內(nèi)容進行了變更,因變更的內(nèi)容屬于臨時股東大會要審議的事項,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對讀變更的內(nèi)容也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而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中“三十日以前通知”的規(guī)定。所以公司董事會第十四、十五次會議因程序上違法,決議無效力。

  對此,長江電力總經(jīng)理畢亞雄在8月9日告訴中國經(jīng)濟時報,“這個違不違規(guī)我想證監(jiān)會比他們(北京中德盛)更清楚,我們的股改都是按照證監(jiān)會的程序在走。訴訟是他們的權利和自由,我們現(xiàn)在還沒收到法院的任何的通知,如果收到,我們也有自己的法律顧問,會去應對和交涉。”

  能否“得逞”?

  持有1000股的北京中德盛起訴“巨無霸”長江電力的目的能否“得逞”?勝算有幾分把握?

  自稱是律師的郝俠說,“我想我們還是有些把握的,而且長江電力的確違背了《公司法》,而且坑害了我們的權益,我們要去爭取。”中國經(jīng)濟時報記者查閱了《公司法》第111條,其中規(guī)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此案究竟是否屬于該條款的范疇?

  8月9日,中國經(jīng)濟時報電話采訪了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廳的張法官,她認為,目前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法律條文并沒有詳細的條文界定非流通股股東侵害流通股股東權益的內(nèi)容,甚至有些還是司法空缺,究竟誰是誰非現(xiàn)在很難定論,還是等待最終的判決結果。

  同時,幾位法律界的人士在接受中國經(jīng)濟時報采訪時也都稱“很難界定”、“不好說”。

  對于此次訴訟插曲,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著名分析人士認為,“北京中德盛以前從未聽說過,可能是這個公司想借長江電力股改炒做一把。最近很多人都在股東大會前夕購買100股股票,借此去和上市公司吵架,如果是合理的、是代表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我們應該舉雙手贊成。但往往很多人和機構都是打著‘幌子’、帶著某種目的,去惡意炒做,這是中國社會轉型期一種極為普遍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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