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修改進程加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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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4日 03:26 第一財經日報 | |||||||||
全流通市場并購更容易更頻繁 本報記者 陸媛 發自北京 “今年三四月間已經開始通過調研如何改進《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但由于五月股改使進程有所放緩,現在看來,修改意見草案的出臺是需要加快的。”證監會一位官員昨
該人士上述談話的背景在于,股權分置改革正緊鑼密鼓進行,在今后沒有了非流通股的全流通市場,并購操作在證券市場將變得更為容易和更加頻繁,而2002年頒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就需要加快修改。 由于目前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對價支付方式為主,這使得許多大股東原來穩如泰山的控股地位被削弱,從而使得通過市場并購來控制上市公司的可能性大大增強。 對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正在考慮進行的修改,前證監會發審委委員、上海國浩律師事務所主任呂紅兵認為可能將進行幾個個方面的調整。 現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獲得豁免的,可以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 “這正是第一個要涉及修改的地方。”呂紅兵說:“證監會正考慮改為主動性要約而不是強制性要約,也就是說強制性要約就是所有其他股東都有權以高價賣給你,改為規定只是部分股份賣給你。” “第二個就是收購人主體資格要充分披露,要披露誰是實際控制人,無論是外資背景還是信托背景,都要加大披露力度。第三個就是各國各地區證券法里面規定的,對外資收購某些特殊的、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一定要進行限制,要進行嚴格的反壟斷審查。” 現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收購人可以通過協議收購、要約收購或者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收購規則,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呂紅兵律師就此認為:“反收購的手段要多樣化,不應該過多限制,比如換股并購、資產置換都不必限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