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新規要砸黑嘴飯碗 專家稱電視薦股屬違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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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4日 01:02 中華工商時報 | |||||||||
專家指出目前的電視薦股節目實質上就是一種違法廣告 【實習生 張偉霖 記者 董硯龍 北京報道】 近日有證券權威媒體報道,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的條文中將規定:禁止各種傳播媒介對上市公司的單只股票進行評價、推介。
分析人士指出,增加這個條文,并不是禁止股評人士以及中介機構再進行個股推薦,而是明確了不允許利用媒體的公信力來進行,監管層期望以此杜絕以往股評人士誤導投資者、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牟取不當利益的現象發生。 紛紛攘攘的股評節目 記者查閱了市面上各類主要的證券類媒體,包括日報、周刊及廣播電視,這其中多數是以專欄形式開辟的薦股欄目。尤其在各個地方衛星電視臺上,諸如股行盛世、股海羅盤、股道爭鋒、股林狙擊手等等證券類節目,在開市前、午間休市時及收市后等幾個時間段,由一批所謂的專家股評人員對觀眾進行連番轟炸。 通常的情形是:電視臺主持人主持,所謂資深證券分析師主講,或所謂的專家獨挑大梁,點評盤后個股。這些專家在節目中手舞足蹈,似乎無所不知,能夠包解難題,并反復提及某只被“點中”的個股連續上漲的“事實”。 而在一番肆意的吹捧后,往往會說,“今天我依然要告訴你們兩只同樣看漲的熱股,最先打進來的一百個電話就可以獲知具體股票名稱。”而據了解,聽眾果如其言進行咨詢時,就會被要求交費成為會員。 據業內人士介紹,這種通過電視做證券類節目私下拉會員的模式來自臺灣。實際上就是一種股票的電視營銷方式,與食品、藥品、日化用品等常見的電視營銷產品的模式沒有什么本質區別。在臺灣曾風行一時,但由于入會者賠多賺少,名聲越來越差,近年難以為繼后才被引進到大陸。 快速套現的行業 需要關注的是,這些熱衷“上鏡的所謂分析師往往來自一些不知名的咨詢機構,而鮮有來自如國泰君安、申銀萬國、銀河證券等等的一些國內知名券商的分析人員。 一知名券商的分析師向記者透露了其中的奧妙:他們熱衷的原因是能夠快速套現。 “這些機構的最直接的收入來源就來自所謂的會費。” 一種方式是,在聽眾成為會員后,如果還是賠了,咨詢公司往往跟那位股民說,會員分很多種類,你是最低的檔次,想要好股票,就再交更多的錢。 而另一種最令人詬病的方式是,股評家同莊家的相互勾結,通過媒體傳播影響廣大中小股民出進貨,成為莊托。 據該人士介紹,現在這些股評節目一般是由證券公司一年出資幾百萬元到電視臺購買時段,自行制作完成。當中甚至有些人同時成立幾家證券咨詢公司或者通過股權關系掌控幾家有牌照的證券咨詢公司,使得手下的分析師能夠分布在不同的電視臺、廣播電臺出現,擴大影響力。 而為避免政策上的風險,股評人常以“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警示句為結束語,并以此為他們的“免責金牌”。但往往節目過后,一些專業知識不夠的受眾,更多的只會是記著其慷慨激昂的推薦演說,而忽略其所謂進行過的警示。 “媒介化事實時代”薦股“廣告” 事實上,證監會曾對此類行為進行過限制。在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中的第九條規定,電視臺不得向任何機構和個人出租節目時間開辦證券期貨節目。 但現在更多的情況是有章不循。“電視臺、廣播電臺即使知道有問題,但是只要給錢,一般也睜只眼閉只眼。” 而在證券市場最發達的美國,其股評家不能在大眾媒體上隨意主動點個股,更多的是國際經濟分析和公司深度報道。“因為這是一個‘媒介化事實的時代’,普通百姓容易受到媒介的影響。必須防止媒體為利益集團利用。”清華大學新聞學院院長助理董關鵬指出。 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展江更是認為,公開薦股是證券咨詢機構與媒體的合謀,在損害公眾的利益。 他指出媒體是公眾利益的代表,而新聞則應該是中立的事實。但股評家薦股必然是以單面的事實來說明其中利益,這當中也就有造勢之嫌,是在誤導觀眾。 同時展江認為,在電視臺買時段薦股,實質上就是一種廣告。而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但此類節目從未打上“廣告”的“警示”。 “股評家薦股無論背后有無利益都對公眾有傷害。因為普通股民多是以聽消息來指導自己操作的。而公開薦股,通過媒體效應放大,更容易造成股民損失。”展江認為新法的出臺就是防止了私人利益冒充公共利益,防止某些機構以其利益廣告偷取媒體的公信力。(4C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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