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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保護基金浮出水面 金融保障體系清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1日 10:33 經濟參考報
三大保護基金浮出水面金融保障體系清晰
  近來,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種種傳言給市場再添迷霧。在一廂情愿的“平準基金”仍舊是八字沒一撇的時候,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卻推出在即。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投資者保護基金不是央行近期用100億元來啟動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市場的一種制度性建設,來自證券市場自身,是資金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并不是用來托市的。

  今年1月1日,《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而《存款保險條例》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也正在起草過程中。種種跡象表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與保險業的保險保障金,銀行業的存款保險金構成的金融保障體系漸漸清晰,我國金融機構對個人債權的償付機制也在經歷巨大的轉變。

  百億投資者保護基金探路

  中國人民銀行確認,近期以再貸款形式出資的100億元巨款,并非是為救助券商,而是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啟動資金。此前,市場上曾傳言中國人民銀行將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100億元再貸款,由該公司向證監會指定的券商提供流動性支持。

  “投資者保護基金與平準基金是兩個概念,投資者保護基金不能入市,主要用于券商因占用保證金等出現非經營性虧損時‘填窟窿’用的資金。而平準基金則是政府通過法定的方式建立的非盈利性基金,其通過對證券市場的逆向操作,熨平非理性的證券的劇烈波動。而所謂直接入市的“平準基金”,不在市場處于極端情況下,幾乎沒有推出的可能性。”某證券公司高級經濟學家對記者表示。

  盡管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雖然已經被央行提出,但還是缺乏《證券法》的法律依據和相關具體操作規定,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法律定位和使用范圍需要進一步明確。

  2005年2月,證監會就曾表示我國將籌集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其來源為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所有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

  而在今年4月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也規定了國家將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但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而目前具體管理辦法尚未出臺。

  從已披露信息看,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據了解,目前,中國證券市場已建立了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登記結算風險基金。并且,按照《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經手費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

  種種跡象表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正處于緊鑼密鼓的籌建狀態,不過其具體的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出臺,這個基金規模的大小也無法估算。

  對于,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和規模,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教授認為:“投資者保護基金主要用于彌補因券商破產而導致被挪用的客戶保證金無法歸還的問題。該基金規模應當擴大,僅僅100億元的啟動資金是遠遠不夠的。”但據《中國經營報》的報道,有央行官員透露,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總規模將達到680億元人民幣。

  央行再貸款風險擴大 不再兜底

  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有對商業銀行進行再貸款的職能。盡管按照傳統的貨幣金融理論,不良資產似乎只是商業銀行專利,但是我國的央行的不良資產比較集中于再貸款方面。

  央行的一位人士估計,有問題的再貸款已經有8,000億元左右。通常,國外央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票據貼現的方式發放;而我國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尤其是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救助性貸款,發放出去之后往往很難收回,成為央行的不良再貸款。

  盡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曾表示,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參照國際上通行做法,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不過,銀河證券經濟學家左小蕾則認為,現在國內提出的投資者保護基金與國際同類基金用途其實是不相同的。國外投資者保護基金不是由政府出錢,而是由券商共同出資建立,就市場整體環境互相支持,對行業不可避免的損失給予賠償,管理非常嚴格。如果是個別券商弄虛作假造成投資者損失,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不會賠償的,問題券商必須自己承擔責任,否則就是保護欺騙。如果是券商操作失誤,也應該由券商自己承擔后果。

  按照貸款對象來看,央行的再貸款主要有七種形式: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對中小金融機構的信用貸款;專項貸款;救助性貸款;發展性再貸款;政策性銀行再貸款;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資金再貸款。

  一位專家表示,經濟改革和體制轉軌的成本大量向金融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集中,并最終大量的依靠中央銀行再貸款給予支持。不僅對國有銀行注資、剝離不良貸款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再貸款,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改革、證券公司托管、信托公司清盤、保險公司支付等也要求央行再貸款,甚至還包括一些大型企業的經營危機也要求再貸款。

  據統計,目前央行僅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發放的再貸款已達到5000億元以上。此外,1997年以來中央在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城信社、農村基金會、城市“三亂”過程中,也向地方政府發放了1411億元再貸款。盡管地方政府再獲得再貸款之前承諾,如果沒有按期足額歸還專項借款本息,財政部可以從該省的轉移支付和稅收返還資金中,按每年應還未還專項借款本金的50%扣還,但償還情況仍不佳。

  專家指出,由于中央銀行的再貸款風險最終要轉化為過剩貨幣由全社會承擔,或者至少可以使問題延遲爆發或由中央政府(財政)承擔,政府在財力不足時更傾向于動用再貸款。通過央行再貸款解決問題金融機構,無異于將不良貸款“貨幣化”。

  最近,不少銀行界的高管和專家都建議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而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建立,也就意味著,國家不再完全擔負金融機構的風險。

  個人債權償付醞釀巨變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相關法律文件,動用政府資金對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收購,補償投資者的損失。

  一位銀行界人士認為,我國一直實行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采取全額買單的方式,對個人債權而言則是一種隱性的保險制度,剝離四大銀行的不良資產,向國有銀行的注資,或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貸款償還私人債務,都可看作是政府為國民提供了一種變相的“存款保險”。存款保險制度幾乎覆蓋了所有數額的銀行存款,而且“保費”是從納稅人那里籌集來的。

  由于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正處于轉軌時期,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金融監管制度也不夠完善,一些金融機構風險不斷暴露。在利益的驅使下,少數金融機構從事違規違法的經營活動,積累了大量的風險。

  對此,一位專家表示,金融風險在證券市場上體現的比較典型。隨著股市的連年下跌,這些風險開始逐漸在證券市場上暴露出來。一些證券公司出現了巨額虧損,隨之而來的是與之相關的個人債券、客戶保證金、委托理財資金的損失。

  雖然我國沒有發生過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在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金融機構的紛紛成立,國內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金融體系中的風險在逐漸增加。

  業內人士認為,近日,央行、財政部、證監會三部委決定聯合發布相關法律文件,主要是在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前,動用政府資金對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收購,為了維護金融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同時也為了保護小額投資者利益以及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據了解,《存款保險條例》正在起草過程中,從今年1月開始實施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再到近期風生水起的投資者保護基金,種種跡象表明,我國金融行業保障體系漸漸清晰,我國金融機構對個人債權的償付機制也在醞釀著巨大的變化。

  作者:史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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