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投石問路 680億元規模投資者保護基金熱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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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30日 10:43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羅焱 溫秀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強調,投資者保護基金不是央行近期用100億元來啟動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市場的一種制度性建設,并不是用來托市的。
然而,關于“投資者保護基金”相互矛盾的種種說法甚囂塵上,令本已渾濁不堪的市場再添迷霧。而央行有關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總規模將達到680億元人民幣。 不會入市 “投資者保護基金不會入市”,因此不會直接影響市場,針對日前“投資者保護基金將通過支持券商曲線入市”的種種傳言,記者采訪到的經濟學家一致表示不認同。“投資者保護基金與平準基金是兩個概念,前者不能入市,主要用于券商占用保證金時‘填窟窿’。”某證券公司高級經濟學家對記者表示。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立法專家告訴記者,投資者保護基金不可能用于救市,也不可能用于救券商,而是在證券行業重大惡性事件發生后用于補償投資者損失。“現在流通市值將近1萬億元,投資者保護基金即使有1000億元規模,也救不了大盤。”他說。 這位立法專家介紹,國外投資者保護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保險,像銀行存款保險那樣,萬一券商出事破產,投資者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付;另一種是券商出資設立保護基金,一旦券商破產或市場有特殊重大事件造成投資者損失,由這個基金對投資者進行補償。作為一種額外的保護機制,投資者保護基金不會進行有風險的投資,一般情況下會存放在銀行,不會輕易動用。 該專家說,建立起基金后,會成立一個類似基金理事會的決策機構,決定基金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使用多少等。這個機構由證監會管理的可能性較大,但應該不會是行政隸屬關系,僅僅是業務指導關系。該決策機構成員應該包括法律專家、金融專家和公益基金管理專家等。 定位差異 “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法律定位和使用范圍需要進一步明確,什么情況下可以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用應該有詳細規定。”虎杰投資咨詢公司首席分析師張寅對記者表示。 從已披露信息看,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前述立法專家舉例說,如果某券商垮了,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客戶保證金又被挪用了,過去往往由政府出錢補償,但其實政府出錢買單并不合適;有些情況下是因為交易制度出現問題造成投資者損失,政府和券商出錢補償都不適合。這些情況下就會使用投資者保護基金。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曾表示,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參照國際上通行做法,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但銀河證券經濟學家左小蕾認為,現在國內提出的投資者保護基金與國際同類基金用途其實是不相同的。她說,國外投資者保護基金不是由政府出錢,而是由券商共同出資建立,就市場整體環境互相支持,對行業不可避免的損失給予賠償,管理非常嚴格。如果是個別券商弄虛作假造成投資者損失,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不會賠償的,問題券商必須自己承擔責任,否則就是保護欺騙。如果是券商操作失誤,也應該由券商自己承擔后果。 忌過度使用 前述立法專家對記者強調,投資者保護基金只能用于突發事件。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意義在于,任何國家的金融機構都有可能因為市場原因破產,交易也可能因為突發事件出現問題,投資者保護制度可以完善交易制度,控制突發事件的影響。 “投資者保護基金使用的次數越少越好。如同創可貼,偶而碰傷貼一個,但如果貼得到處都是,解決的方法決不是找更多的創可貼,而是必須注意安全。”張寅認為,從正面看,投資者保護基金提供了一個滅火器。但是,如果沒有找到解決違規問題的辦法,基金的意義就會被誤用為為違規買單。此外,投資者保護基金只能在最困難的情況下使用,不能變成常態。如果沒有完善的制度防微杜漸,頻繁使用投資者保護基金容易造成過度和透支,那將令人擔心。 “如果真的要做投資者保護基金這件事情,政府不應該拿錢出來。”對央行以100億元出資作為該基金的啟動資金,左小蕾認為,這對投資者不一定是好的引導,“讓投資者以為損失有政府包”。左小蕾說,國家應該保護的是投資者權益,而非投資者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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