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也要講“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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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30日 08:38 中國證券報 | |||||||||
天津 文良 筆者注意到,在滬深交易所發布的對2004年年報事后審查意見中,除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未能根本解決外,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或關聯方違規提供擔保的行為仍很嚴重。
擔保本身是經濟生活中的正常行為,但現在卻成為公司治理整頓中的一大難題。深圳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72%都是為大股東擔保。這些擔保數額巨大,且很多到期不能償還,使上市公司承擔連帶償債責任,無端造成巨大損失。雖然由于擔保而代為被擔保方償債后保留了追償權,但真正能追償回來實屬不易。更令人堪憂的是大量違規擔保。一類是高管人員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為對外提供巨額擔保。其他董事或“蒙在鼓里”,或“裝沒看見”,直到被擔保方因貸款逾期而被起訴,上市公司成了連帶責任人而列為第二被告時,才不得不公告;另一類是為資產質量很差、根本沒有償債能力的關聯方提供擔保,其實這類貸款從一開始就有“騙貸”之嫌。 嚴格對外擔保行為建議采取以下措施:擔保必須有限額,單筆限額必不可少,不能動輒就為被擔保方的數億元巨額貸款提供擔保;對提供擔保者要有總量限制,超出凈資產50%即無權再對外提供任何擔保;必須嚴格履行程序,一切未經董事會同意的擔保,無論數額多少,均視同無效;為了防止違規擔保發生,還應該規定貸款方的責任。貸款方在發貸前應審核貸款人的資產狀況和資信記錄,如因審查不嚴,或內外勾結,故意違規放貸,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