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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尚需進行制度創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9日 03:00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作者 錢政宜)

    在股改過程中,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應當允許該公司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協議轉讓其股權

  如何保護好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如何采取制度性措施確保他們的權益不被侵犯,仍然
是股改進程中的一個嚴峻話題

  截至7月20日,第二批試點公司已全部公布方案,數家公司已進入表決程序。8月下旬前這些公司將完成表決,通過股改方案的公司也將隨即進入實施階段。

  按照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的說法,在第二批試點工作結束后,證監會將不準備再進行第三批試點,而是“力爭集中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基本上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而如何保護好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如何采取制度性措施確保他們的權益不被侵犯,仍然是股改進程中的一個嚴峻話題。

  基金,到底為誰說話

  不久前,由上海法學會、上海市律師協會主辦的“2005年金融法論壇———股權分置法律問題研討會”上,有些專家就指出,即使有了2/3才能通過的表決權,中小投資者決定的權利也有限。

  盡管《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股改方案要“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事實上,由于基金是擁有大量流通股的流通股股東,所以其在表決過程中往往有相當的決定權。有與會代表表示,基金并不能夠代表流通股股東,而且不排除有些基金可能會成為大股東利用的工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如何保護似乎陷入“死角”。

  第二批試點過程中,不乏有基金“扎堆”的股票,不少上市公司給的對價低于市場預期,更有某上市公司只有對價沒有任何承諾。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的立場對結果影響很大。

  記者在證券營業部走訪時,一些中小投資者不斷提出這樣的問題。而且,從投票結果來看,盡管中小投資者對某些公司的對價方案頗多異議,但基金們全部是清一色的贊成票。所以有散戶提出,是否應該由基金的持有人先進行分類表決,再決定基金投什么票。

  承諾,究竟有何意義

  不難發現,試點公司的承諾大多是“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在取得流通權后的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非流通股大股東一般都會有類似這樣的補充承諾“在上述承諾基礎之上,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N年內不減持;上述承諾期滿后n年內,出售價格不低于X元/股”。

  綜合第一、第二批試點的公司情況來看,由于非流通股大股東設定的出售價格底線較高,因此這些公司未來的“擴容”是受到嚴格限制的。但也必須看到,這些苛刻的減持條件這是在“1+N+n”年內有效。熬過了這些年,大股東減持將沒有“規則”限制。

  有專家認為,現在有非流通股股東股權流通有承諾要求,但是卻沒有規定不遵守承諾如何處理。他們建議,在技術層面上由登記公司對非流通股股東進行鎖定,防止其不遵守承諾,也就是對承諾人違背承諾的行為作事前的防范。此外,在承諾人違背承諾的時候,要給流通股股東提供救濟,也就是進行事后的補救,這方面需要法律法規來約束。

  也有專家指出,運作高手可能通過多種形式“變相減持”,手法比較隱蔽,且可以繞開“承諾”。例如,可以通過將股權置押給銀行來套現,或是通過轉讓股權“金蟬脫殼”。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股改過程中,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應當允許該公司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協議轉讓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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