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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證券結算危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6日 20:25 和訊網-《財經》雜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于問題證券公司們的千億元債權能否優先受償?

  □ 本刊記者 李箐 吳小亮/文

  伴隨著幾年來深滬證券市場行情的不斷下跌,證券市場資金流動的“心臟”——證券登記結算體系所潛藏的風險正在不斷積聚和惡化,巨大的風險隨時可能爆發。

  近日,接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下稱中國結算公司)的人士向《財經》透露,該公司目前正組織人員研究如何應對當前可能發生的債務糾紛和破產危機。事實上,中國結算公司向結算參與人收取的結算備付金以及結算保證金(俗稱“兩金”)出現巨額透支,最高限額為30億元的結算風險基金也已經消耗殆盡,中國人民銀行不得不數次動用再貸款,用于解決中國結算公司的流動性問題。

  “據我所知,央行已經多次拿再貸款給中國結算公司,不然流動性都保證不了!毕⑷耸糠Q,“最大的一筆超過100億元,時間就在不久以前。”

  輸血并非長久之計,更不能引為成例。但尤為糟糕的是,由于中國結算公司與大量挪用客戶保證金形成欠庫的證券公司以及投資者間的法律關系尚未理順,中國結算公司正面臨著被債權人圍攻的境地。

  細節中的魔鬼

  中國結算公司出現風險并不是新鮮話題,在業內更是公開的秘密。連續三年多的大勢下跌讓市場風險逐一釋放,源于高風險證券公司的結算危機,已經將本無需承擔任何風險的中國結算公司拖入苦海。

  中國結算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正式成立。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億元,資本總額為人民幣12億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出資50%。

  中國結算公司的主要使命是負責深滬證券交易系統的統一與完善,整合內部的組織框架以及各種業務。顯然,這一任務并未得到很好的實現,到2003年下半年,隨著風險證券公司不斷爆發危機,中國結算公司終被牽連其中。

  這一切源自交易制度這一“細節中的魔鬼”。按照中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制度,清算交收實行“T+1”的規定,即證券公司第二天要把交易結清,在“T+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直接從證券公司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上扣除交易凈額。

  如果結算參與人(包括100多家證券公司、34家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的機構)備付金賬戶無法支付購股價款,即出現透支。按照規則,此時需先由中國結算公司的結算保證金支付,仍無法支付的,由中國結算公司的結算風險基金支付。

  按照規定,結算參與人要在登記結算公司交納上季度日均成交金額10%的備付金,2002年7月,中國結算公司發布了新的辦法,將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最低備付比例提高到上季度日均成交金額的50%和100%。

  中國結算公司的結算保證金來自于結算單位交納的保證金。結算單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第一個席位時,應繳保證金20萬元,此后,每增加一個席位,增繳5萬元。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則是指用于彌補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導致的重大經濟損失,以及防范與證券結算業務相關的重大風險事故而設立的專項基金。2000年4月4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發出《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結算公司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規模上限為30億元;饋碓从兴摹獜闹袊Y算公司業務收入、收益中提取20%;結算會員股票和基金交易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賬面余額的30%;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中國結算公司動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自2001年以來,證券公司危機頻頻引爆,致使在這些證券公司開戶的投資者的結算保證金不斷被挪用——這種挪用完全發生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因此一旦客戶買入證券,就會造成對公司其他客戶結算保證金的占用;而一旦客戶結算保證金被大面積挪用后,證券公司每天為完成客戶的交易,必然要向中國結算公司透支。

  按照規定,對于透支行為,中國結算公司首先將對透支額收取高額罰息,利率是月息10.98‰。如果在“T+2”日下午5時之前仍然透支,罰息將調高至每日5%。

  根據2004年11月19日發布的《關于對證券公司結算備付金賬戶進行分戶管理的通知》,如客戶和自營備付金賬戶資金同時無法履行資金交收義務時,同意結算公司采取暫扣自營證券、債券回購質押券及提請交易所限制或停止買入等風險處置措施。同時,應按規定向結算公司申報交收違約客戶證券賬戶,由結算公司對其采取暫扣相關證券、提請交易所限制或停止買入等風險處置措施。

  按照這一規定,在T+1日不足以完成當日交收的,結算公司有權確定相關暫扣的證券;如結算參與機構在T+2日補足違約交收款本息和違約金,結算公司交付暫扣的證券,否則,結算公司將于T+3日起賣出暫扣的證券,賣出所得用于彌補違約交收款本息和違約金。如賣出所得不足以彌補違約交收款本息及違約金的,結算公司可繼續處置結算參與機構申報的客戶證券賬戶內的其他資產,直至違約交收款本息及違約金得以全額彌補。

  如此看來,如果一家證券公司訴諸在中國證券登記公司透支,只能說明,這家公司或者在豪賭,或者其它的資金來源已近干涸,或者兩者兼備。

  千億元虧空

  如果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控制證券公司的透支行為,中國結算公司顯然很容易控制自身風險,任憑市場浮沉,都不致引火燒身。但不幸的是,事實并非如此。

  中國結算公司內部有一條規定,即交收日已劃款而于當日交收結束后仍未到賬的資金視為在途資金;資金確實在途、具有證監會或本公司總部的相關批文的情況下,結算參與人可以申請透支免罰。

  這一規定,為日后中國結算公司出現的巨額虧空留下了缺口。

  “最初的時候,會里的領導沒有意識到日后會出這么大的問題,只是想著不要讓問題擴大化,不要引發不必要的市場動蕩。因此,南方證券等幾家公司前來匯報情況的時候,會里都指示中國結算公司暫時先不要處理。”中國證監會市場部的一位官員說,“但是沒想到來找的人越來越多,背景也越來越大,因此結算公司那邊的缺口也越來越大!

  “我們不是不想控制風險,但是我們的主管單位是中國證監會,會里的決定我們是要執行的!敝袊Y算公司結算部的一位人士也如是辯解。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后果可能極為嚴重——未經證實的虧空高達千億余元,其構成則主要是券商透支款以及國債回購欠庫。

  中國結算公司作為資金流動的樞紐,命運關乎中國證券市場生死存亡。其當前面臨的法律困境則非常嚴峻,已超出監管部門的管轄范圍。

  “中央銀行憑什么要向一家公司注資?這很難有法律依據。這家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只有破產!敝袊ù髮W一位教授表示,“但是,證券結算系統怎么能夠破產?”

  據了解,對于中國結算公司的困境,中央銀行曾遲遲未動用再貸款加以拯救,原因就在于中國結算公司為獨立法人,再貸款師出無名。然而,2004年下半年南方證券危機爆發并被行政接管后,中國結算公司再也無力承受資金重壓,開始不斷向高層匯報情況,最終在國務院領導的協調下,中央銀行終于同意動用再貸款,保證證券結算系統的流動性。

  “券商破產影響了整個結算體系。結算體系中的兩筆錢,備付金和基金都已經用穿了,現在已經威脅到整個體系!敝槿耸客嘎丁

  令人難解的是,千億元虧空凸顯,央行被迫輸血,然而,這一巨大損失至今責任不明。中國結算公司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動,其高管一如既往,仍然領取著令國家公務人員羨慕的市場高薪。

  結算系統安全優先

  法律專家分析說,現在的中央結算體系,基于擔保交收而產生了兩類債權問題。一方面,券商買了股票,而結算公司提供了擔保交收,這就構成了結算公司對證券公司的債權;另一方面,投資者先支付保證金,之后被券商挪用購買了股票,這又構成了投資者對證券公司的債權。隨著券商破產腳步的逼近,出現了法律難題——對于券商的證券類資產,中國結算公司有沒有優先受償權?

  這不僅僅是一個學術問題。從現行實踐看,證券公司如果進入破產清算,個人投資者債權在10萬元內全額支付,10萬元以上支付90%,機構債權人則不享優先權。如果中國結算公司被認定同樣不享優先權,與其他機構債權人同處于一個清償序列,可以想像,得到其從證券公司資產清算中回收的資金數額,必然寥寥無幾。

  反過來說,如果中國結算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則將優于其他機構債權人受償。撇開法理辨析,兩種不同的認定有著非常實際的后果——央行所需發放的再貸款數額在兩種情況中是不同的。

  據了解,國外對結算體系的清算是有嚴格保障的,具有優先權,中央結算體系可以扣證券。在美國的《破產法》里,這是一種超級擔保債權,不受自動中止效力影響。券商的證券是對結算中心的有擔保的負債,質押擔保關系存在,質押物就是證券。

  目前國內在這方面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2004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對此,有法律專家提出,證券公司因欠庫產生的中國結算公司的債權,也應該視為有默示質押的有擔保的債權。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但是,從2004年起,中國結算公司的賬號就不斷被全國各地的法院查封,結算備付金也經常被強行凍結或者劃撥。原因是他們凍結或者暫停交易了投資者購買的股票。

  早在去年7月,中國結算公司董事長陳耀先曾呼吁:“明確市場清算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結算備付金的性質,維護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轉。最低結算備付金是保證證券市場結算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和基本要求,其性質應該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和得到法律保護,不能因證券公司自身的法律糾紛等問題而受到司法凍結和劃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證券法專家亦建議,在未來的《破產法》或者《證券法》修訂中,應明確中國結算公司的優先償還權。“要建立一個健康的證券交易秩序,投資者首先要做到買者自負其責,這樣才不會威脅到整個國家的證券交易結算系統。”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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