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文:信托業何去何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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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6日 11:01 證券日報 | ||||||||
莫 文 自從2004年底至今,銀監會頒布的監管政策、規章較多,例如關于關聯交易、內控制度、交易對手風險等,這對于規范信托公司的經營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其中,《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的出臺,標志著信托業的監管制度建設有了新的起步。
按照信托業第五次清理整頓要求,信托公司需遵循分業經營原則,只能從事信托理財業務。其他金融機構正在不斷以各種名義蠶食這一業務領域,例如券商集合受托理財、銀行多方委貸、外匯結構性存款、人民幣理財、保險公司的投資連接險、分紅險等。這些不規范的理財產品良莠不齊,已經開始給金融市場造成混亂,潛伏了新的風險,而且這種狀況還在繼續,惡化了信托業的展業環境。 由于信托業務在投資者認購起點、營銷宣傳、理財合同數量等方面受到限制,加劇了信托公司受歧視、處于不公平競爭地位,有悖于《銀監法》第三條規定的促進公平競爭的立法精神。大多數信托公司在公開披露的2004年報中均對此表示了憂慮。各方出于各自利益考慮,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卻默認了這一不合理局面的存在。 可以理解,銀監會頒布一系列政策的本意是以規范促發展。“規范”這一詞的含義是告訴從業機構什么是不可行的同時,什么是可行的,包括兩方面的內容,應該既有限制,又有扶持。現在限制性規定比比皆是,獨缺扶持性規定,規范已經等同于限制!信托公司普遍感覺業務空間受到壓縮,與2004年同期相比,信托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的集合信托業務大幅萎縮。 在關系信托業長治久安的基礎法律建設方面,進展緩慢。雖然目前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已達到2000多億元,《信托業法》或《信托機構管理條例》這些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規至今沒有出臺。而與此形成鮮明反差的是,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總規模并不大,但在相關協會與商務部等長期不懈努力,積極推動下,《融資租賃法》進入了立法階段;《證券法》正在處于修改之中,據稱關于證券業與信托業等其它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原有條款將做調整,開始允許證券公司混業經營。 銀監會有關領導曾經提出將信托業發展成我國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信托業現在迫切需要一個整體的發展規劃。在規劃中,需要建立一個發展信托業的總的指導思想,明確各發展階段的目標,提出各階段的具體措施。在這一規劃中,尤其需要明確法制建設進程。它可以由信托業協會起草,邀請信托公司提出修改建議,報銀監會批準通過。目前的難點是銀監會工作重點似乎過分集中于銀行業了。 信托公司期望,監管部門的規范措施不能蛻變為純粹的限制,更不能忽視扶持發展。如果信托公司依法不能獲得適當合理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必然會被“逼上梁山”——鋌而走險,違規等亂象將會迭出,這是我國信托業發展史多次揭示出來的事實。信托公司以財產信托之名突破資金信托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就是例證。“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過去信托業的失敗,只由信托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顯失公平。 我國《信托法》已經誕生,信托公司的業務亦已經真正轉型,監管部門監管信托業的指導思想、監管手段需要與時俱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