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德恒證券:從出世原罪到生存游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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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2日 13:4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項北飛 重慶報道 6月7日8時50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大廳,公訴機關訴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德恒證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正式開庭。 除了單位被告以外,同日被公訴機關起訴的,還包括德恒證券原總裁韓新林等7名自然
這是德隆系崩盤以來第一個刑事案,被視為德隆系刑事審判案件的開始。德隆如日中天之時,其所控制的各類企業遍及全國各地。這些企業之間的關系相互糾纏,難分難解。在德隆崩盤以后,其所涉訴訟案情也注定互為表里,相互牽連。 根據記者得到的消息,該案旁聽陣容一度達到300人左右。除了被告人家屬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組織各省高院的法官、檢察官進行旁聽,公安部與證監會亦派相關官員前往。 因此之故,這一由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其審判地點被破天荒地臨時改換到該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方面解釋,條件更好,有利于旁聽。 審判連夜進行,歷時兩天。在漫長的審判過程中,控辯雙方當庭出示的種種證據和經法庭查明的事實,再次還原了德恒證券的前生后世:它的誕生、存在和墜落,以及存在于其簡短身世中的種種力量、土壤。 監管缺位,德恒出世 德恒證券一出世就帶著“原罪”。 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在某種意義上說,德恒證券的誕生,和德隆系危機的源頭緊密聯系在一起。它的出生就是為了完成不可能的任務。 2001年初,受“中科事件”及其后“郎咸平炮轟德隆”影響,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金新信托”)發生擠兌風波。金新信托為新疆的一家信托公司,1997年德隆集團控股該公司之后,隨即以承諾保底形式展開委托理財業務。截至2001年達到171億元的理財規模。 然而擠兌風波讓金新信托一夜間搖搖欲墜。2001年4月,金新信托有20多億元的資金到期不能兌付。到2001年年底,這一缺口擴大到41億元。 德隆集團走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頭。 2001年4月,德隆集團在杭州西湖召開秘密“8人會議”,出席會議的除了唐氏4兄弟以外,還有后來成為德恒證券董事長的張業光等人。在這次會議上,7人主張金新信托破產,但遭到唐萬新的反對。 唐的主張是逆勢而上,非但不能破產,還要擴大收購金融企業,擴大委托理財規模,增加金融產品品種。“西湖會議”未達成共識。 2001年7月,危機進一步擴大。當年8月,德隆集團在江蘇無錫再次召開“8人會議”。這一次,唐萬新的主張得到通過,會議達成共識,“收購新的金融機構”。 在法庭陳述中,唐萬新承認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擴大金融資產規模,抵抗擠兌風險”,另一方面是“想把德隆集團隱藏起來,便于更好的融資”。 在此之后,通過一系列復雜的運作,德隆先后收購或重組了南京國投、伊斯蘭信托、恒信證券、中富證券的股份及一些城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并成功控制了這些金融企業。這些金融企業后來在不同階段都為德隆的發展,作出過“貢獻”。 與德恒證券相關的事實是,2002年3月14日,證監會批準重慶證券經紀有限公司(下稱“重慶證券”)增資擴股,并更名為德恒證券。注冊資本變更為7.65億元,德隆系依然處于控股地位。 根據工商資料,事實上在此之前,重慶證券早已落入了德隆系的掌握之中。重慶證券系由重慶商品交易所1999年轉制而成,注冊資本1億元。德隆集團通過旗下三家上海企業,在轉制過程中悄悄控制了重慶證券。有證據表明,通過后來的一系列運作,德隆集團通過被自己掌控的數個公司,一度合計對重慶證券持股超過90%。 但這一切在當時似乎無人察覺。 按照證監會2002年3月14日的批復,在該次增資擴股中,此前業已進入重慶證券的金新信托,被同意以其所屬的7家證券營業部出資。而其它13家股東則以現金出資。現在看來,金新信托的這一招,完全是德隆集團的一箭雙雕之舉:既達到了增資擴股的目的,又為進一步控制德恒證券埋下了伏筆。 據知情人士介紹,德恒證券成立以后,原金新信托的骨干人員紛紛進入其關鍵崗位。像在這次訴訟中的被告韓新林、郭建偉、王政,以及被公安機關證明至今逃逸的張業光等,均來自金新信托。 在骨干人員大批進入德恒證券的同時,原來在金信信托從事的委托理財業務,包括41億元的兌付缺口,也被“過繼”到剛剛誕生的德恒證券,成為后者的資產管理業務。除了名稱不同以外,金信信托的委托理財和德恒證券的資產管理完全一樣,同樣采用承諾保底的模式。根據唐萬新的陳述,金信信托轉到德恒證券的委托理財規模至少達到30億元。資產管理成為德恒證券成立后的主要業務,其業務量占到了該公司業務總量的60%以上。 就在監管機構的眼皮下,德恒證券以一個早熟嬰兒的形態上路了。 友聯控制下集資把戲 但這并不是唐萬新的全部計劃,他想要的是全面控制德恒證券。據辯方律師在法庭上透露,實現這個目標的方法是,將德恒證券全面托管給上海友聯經濟戰略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中心”)。 友聯中心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由原重慶證券、金新信托注資在上海成立。2002年8月30日,友聯中心更名為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友聯”)。 知情人稱,托管分了兩個階段:德恒證券各股東將各自的股權托管給上海友聯;由當時的德恒證券董事長張業光和上海友聯簽訂公司托管協議,將公司全面托管。根據相關資料,張業光同時也是上海友聯的董事、副總裁。 “這一舉動在德恒證券成立之初就實施了。”該人士說。 事實上,德恒證券并不是上海友聯控制的唯一一家金融機構。有證據表明,到2002年底,上海友聯已經控制了德恒證券、恒信證券、健橋證券、中富證券、三江源證券、伊斯蘭信托和大江國投等德隆系七家金融機構。 一份上海友聯2001年下半年工作計劃顯示,在2001年7月-8月之間,上海友聯的任務是督促各金融機構制定2001年經營計劃,同時向各金融機構提供該計劃內容及編制說明。 上述計劃書還顯示,上海友聯從戰略、人事、財務等方面都對各金融機構提出了要求。其中的表述彰顯了上海友聯的權威性:“上海友聯可以應各企業要求向各企業推薦董事長、總經理及監事長、財務總監等核心管理人員。” 唐萬新稱,上海友聯的最高決策機構為執委會,執委委員包括德隆董事局主席唐萬新、德恒證券董事長張業光、金新信托總裁王宏、上海中企東方法人唐萬川、德隆國際副總裁李強、重慶實業(資訊 行情 論壇)副董事長趙戈飛等。 依照公司法規定,作為一家獨立的法人單位,相關決定應由該公司董事會進行決定決策。 但是正如控方在當庭舉證所顯示,上海友聯對這些業務從決策到執行進行了強有力的控制。其具體辦法是每日召開有該公司資產管理部、投資部工作人員參加的例會、索要報表、下達指標、確定考核指標、培訓客戶經理,甚至直接召開“寸頭會”,以及依托SAP及CRM系統的技術支持,對德恒證券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動態管理等。 這一狀態幾乎從德恒成立開始,一直到德恒崩潰,時間長達兩年多,而沒有被相關方面察覺。 德恒證券在上海友聯的操縱下,也作出了自己的“貢獻”,而且成效不錯。根據唐萬新的陳述,金新信托、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三家在委托理財方面一般都做得比較好,“我的表揚比較多”。 在控方出示的一份由個人投資者提供的書證中,德恒證券針對個人委托理財的拉業務的方式,可以說是令人發指。該書證證明,這位投資者受德恒證券保底收益達10%的承諾所吸引,擬投入20萬元進行委托理財,但她被業務人員告知,必須籌集50萬元。該投資者在籌集50萬元委托一年以后,欲續簽合約繼續投資,但被再次告知,必須籌集到100萬元才能可以續約。該投資者再次籌集德恒所要求資金,但這一次,她遭遇了資金被挪用、德隆崩盤的現實。 這個可憐的投資者顆粒無收。 根據其他舉證,德恒公司按照所謂理財方式的不同,其承諾回報達到10%—13.5%甚至更高。這一承諾收益的具體數目,由上海友聯執委會“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上海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受重慶市公安局委托出具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04年7月27日,德恒證券共簽定委托理財合同2579份,合同總金額為217.38億元(不包括公司聲明關聯方借用德恒合同章的合同),共涉及413家機構和772個個人,吸收資金208.8億元,其中資金存入168.6億元,續簽本金40億元。 自然人辯護意見 根據公訴方舉示的證據,德恒案發來自于上市公司的報案。 2004年1月19日,上市公司渝開發(資訊 行情 論壇)(000514)在德恒證券重慶中山三路營業部開設資金賬戶并存入4000萬元保證金。但2004年4月23日,該公司在德恒證券支取保證金時被拒。后發現該筆保證金業已被券商挪用,遂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當年6月4日,渝開發發布了保證金被挪用的公告。 一時之間,德恒證券訟事四起。 根據審判過程舉示的證據,在此之前,德恒證券內部高管一直對與上市公司的業務心存警惕,認為上市公司有公告的義務,風險很大,“能繞著走就繞著走”。但最終還是難逃此劫。 在開庭的第二天,6月8日,德恒證券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廣銀律師事務所郭小河令人吃驚地為被告單位作出無罪辯護。其辯護理由為,控方對于德恒“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適用法律不當,因為德恒證券是證券公司,所從事的委托理財業務,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體資格。 但是郭的辯護引起了其它自然人被告辯護律師的一致反對。除了在最后一輪法庭辯論階段,謝云燕(德恒證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的辯護人為其當事人做出了無罪辯護以外,其余被告的辯護律師所做的均為罪輕辯護。 在大的思路上,眾律師的辯護策略基本一致:上海友聯與德恒證券是單位共同犯罪,而上海友聯是主犯德恒證券是從犯,上海友聯執委會成員唐萬新等才是真正的直接主管責任人員。 韓新林的辯護律師陳敢認為,對于起訴書里指控德恒證券吸存資金209億元的說法,應根據業務類別的不同而分別對待。他在辯護中認為,“對于德恒證券沒有資產管理資格期間(6個月過渡期結束后至案發時為止),非法以保底收益方式做的資產管理業務部分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它主要包括被德隆集團從德恒證券調走的22億元。而對其它的三方監管業務、委托貸款,以及在被證監會批準比照“綜合類券商”經營期間所做的保底收益業務,不應當視為犯罪。 他的理由是 “這種在有資產(管理)資格期間違反《證券法》的規定給投資人以保底收益的方式從事委托理財的情況在中國證券業普遍發生”。這類情況有其發生的社會公眾基礎:券商之間的惡性競爭,是此類情況的內部驅動力;立法不嚴密,不完備,監管部門監管不力,行政的任意性是其外部條件。 他在韓新林應負的責任中辯護認為,“韓新林輕信了德隆,但德隆沒有輕信韓新林”。因為唐萬新擴大收購金融企業的做法得到了不少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支持,他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韓對于唐萬新所召開的秘密會議均不知情,且并不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管理。 但公訴人以起訴書為基礎(參見本報6月6日、9日17版報道),發表了針鋒相對的意見。 8日晚10時左右,作為最后一個做法庭陳述的被告、所有自然人被告中唯一的女性謝云燕,在麥克風前失聲痛哭:“做為一個女人,我沒有什么雄心大志,只想追求美好的生活……在業內都用采取保底收益進行委托理財的時候,我不知道自己怎么就走到了犯罪的地步……” 稍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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