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案第二天唐萬新仍未出庭 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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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9日 10:22 新京報 | ||||||||
旁聽人數較前日有所減少,昨日下午開始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據了解,即將審理德隆其他金融機構犯罪案件的全國各地近幾十名法官、檢察官,來自全國各地十幾家的媒體記者到重慶高院旁聽德恒證券案。左圖為重慶市高院門口情景。資料圖片
本報訊 (記者喬曉會 黃利明)“當!”隨著審判長一聲槌響,德恒“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昨天上午9時準時在重慶高院一樓審判庭開始第二天的審理。德恒是否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及德恒208億資產管理業務有多少資金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成為辯論焦點。 容納500余人的審判大廳旁聽人數明顯比昨天少了許多,主要是被告家屬、即將審理德隆其他金融機構犯罪案件的全國各地近幾十名法官、檢察官,來自全國各地的十幾家媒體也都到庭參加。 控辯雙方針鋒相對 庭審前人們認為法庭辯論應是最大焦點,但在舉證階段,法庭就進入了控辯雙方激烈的爭執,為此應辯護方律師請求,上海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朱穎也到庭作證,出示了2004年7月應重慶市公安局要求對德恒證券的財務狀況的審計。 控辯雙方都出示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各辯護律師幾乎都對公訴方出示的證據作出了對自己代理人有利的說明,一度使公訴方先期提供的證據變成了雙方都引用的證據。 下午3時35分開始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方認為被告人德恒證券在上海友聯的操控和指揮下,在未取得資產業務管理單項審批的情況下,以承諾固定收益和保底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截至2004年7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08億元,尚有68億元不能兌付。 被告人韓新林等7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和部門負責人,起決定指揮或貫徹執行德恒證券犯罪的作用,是單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相關條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對社會有極大危害性,請求法院對被告單位及7名被告人依法嚴肅處理。但公訴方也承認,德恒部分高管有自首情節存在。 唐萬新仍沒有出庭作證 隨后被告德恒證券辯護律師郭小河與韓新林的辯護律師陳敢在下午辯論階段發言,郭小河和陳敢都對德恒證券是否具備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及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做了辯護性發言。 其中陳敢律師還認為,對于控方所指控的涉案208億元資金,有41億元屬于原金新證券以前業務的延續,有保底收益和三方監管31.58億元也不應該列在吸收公眾存款里。 到昨天下午休庭,德隆董事局主席,主管上海友聯的焦點人物唐萬新仍沒有出庭作證。據悉,唐萬新不會在這次審理中出庭作證。 -庭審現場 庭審激辯兩大焦點 焦點之一: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之爭 在控辯雙方之間,爭議焦點最大的為“德恒是否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起訴方一直堅持認為,德恒不具備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被告代理律師:陳敢律師認為,在2002年證監會向德恒頒發了包括資產管理業務在內的許可證,重慶市工商局也于2002年3月24日向德恒核發了包括資產管理業務在內的《企業法人營業部執照》,取得了3年從事資產管理的合法資格。只是在2003年9月,證監會重新換發許可證時,取消了德恒資產管理的資格,工商登記也相應變更。因此,陳指出,自2002年3月24日至2003年9月23日德恒證券具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公訴方:檢察院公訴人指出,根據證監會2004年出具的機構部部函,該函認定:證監會雖于2003年3月18日給德恒發放了為期3年的包括資產管理業務在內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但這并不表示具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并可從事此項業務,因為德恒證券在2002年6月和7月提出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申請均沒有獲得證監會批準。 被告代理律師:陳敢認為,承諾保底收益對三方監管資金進行委托理財違反證券法的規定,從銀行貸出的委托貸款、從德隆系關聯企業的資金拆借也不應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據悉,該三項共計有合同331份,資金34.26億元。對于被德隆集團從德恒調去的22億元,陳敢表示則完全是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 焦點之二:是否共同犯罪之爭 公訴方:在庭辯階段,公訴人指出,被告人德恒證券在上海友聯的操控和指揮下,在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單項審批的情況下,以承諾固定收益和保底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截至2004年7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08億元,尚有68億元不能兌付。 被告人韓新林等7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和部門負責人,起決定指揮或貫徹執行德恒證券犯罪的作用,是單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德恒證券按照上海友聯指令,在沒有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單項審批時,采用非法保底加固定收益率的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208億元。 被告代理律師:韓新林代理律師陳敢在辯護中指出,德恒案應屬于單位共同犯罪。陳敢指出,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就指出,德恒公司在上海友聯公司的“指使和操縱”下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 其亦指出,上海友聯是德隆集團為了管理控制其參股和控股的各金融機構而設立的公司,權力機構是執委會,而且執委都是德隆集團的核心成員。上海友聯對其旗下的各金融機構的人、財、物,經營計劃、經營業務實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因此,陳敢指出,德恒涉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在上海友聯操控下實施的單位共同犯罪,并認為上海友聯起主導作用,是主犯,德恒公司是從犯。 公訴方:公訴方截至昨天下午庭審結束時并沒有對此作出正面回應。 本報記者 黃利明 喬曉會 -案情曝光 金新信托虧空41億元卻未破產 被告代理律師在其辯護詞中披露金新信托當年內情 昨日,被告韓新林代理律師陳敢在其辯護詞當中披露了2001年金新信托面臨破產境地時的內情。 據了解,2001年4月,德隆在杭州召開了8人會議,此時金新信托41億元資金無法兌付,面臨破產的境地。除唐萬新之外,其余7人均決定金新破產,而同年8月達成共識“收購新的金融機構”。 據悉,1997年德隆集團控股金新信托后即開展委托理財業務,方式亦是承諾保底收益。截至2001年,其管理資產規模達到171億元。 到了2001年一季度,受中科事件及郎咸平《德隆黑幕》一文影響,金新信托出現20多億元資金到期無法兌付,當年年底到期未兌付資金缺口擴大到41億元。而當時,德隆也無法拋售所持老三股(湘火炬(資訊 行情 論壇)、合金投資(資訊 行情 論壇)、新疆屯河)股票,因拋售可能引發股價暴跌,就會徹底破產。 2001年4月,德隆集團在杭州西湖召開8人秘密會議,出席會議的除唐氏四兄弟之外還有張業光等四人。 但會上,7人主張破產,唐萬新反對。唐稱破產對不起“江東父老”,唐萬新主張擴大收購金融企業,擴大委托理財規模,增加金融產品品種。最終,西湖會議沒有達成共識。 2001年7月危機擴大,2001年8月德隆集團又在江蘇秘密召開8人會議,并達成共識收購新的金融機構。 唐萬新承認這樣做的目的是:一為了擴大金融資產規模,進而抵御擠兌風險;二想把德隆掩藏起來,便于更好地融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德隆收購重組了南京國投、伊斯蘭信托、恒信證券、中富證券、德恒證券及一些城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本報記者 黃利明 喬曉會 -庭外解讀 德恒案投資者或血本無歸 昨日,被稱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證券案開庭審理進入第二天。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表示,在此案中德恒證券以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為名,以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413家單位和772個人變相吸收資金的208億元將可能血本無歸,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損失巨大。 據了解,由于德恒證券非法吸收的208.89億元公眾存款巨大,以公司現在自有的資產將無法償還,業內普遍認為因為資不抵債,德恒證券的最終結果肯定是破產。薛洪增表示,按法律規定,破產后公司的資產將首先用于安置職工,給職工上保險,隨后支付國家的各種稅收等,最后才涉及歸還公司的債權。 經過層層扣除后,最后輪到債權人時,很有可能所剩無幾。 據了解,我國規定證券公司資產由兩塊組成,一塊屬于證券公司自有資產,另一塊是委托券商投資但屬于投資者的資產。按照規定證券公司破產時,屬于投資者的資產將不能列為破產資產,如果這部分資產被券商私自挪用,券商必須從其自有資產中償還。 對于是否有國家承擔償還中小投資者部分損失的可能,薛洪增認為從法律上講沒有可能,但是由于證券公司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每年要向央行上交風險保證金,如果德恒證券有這部分風險保證金存在央行,那么出現風險之后,中央銀行有可能從風險保證金中支付。 對于目前在審的德恒案,薛洪增表示目前德恒證券案只涉及到7名公司高管的刑事案,還沒有進行有關公司破產及債務償還的民事案。兩個案子從被告上講沒有必然關系,投資者把錢存到證券公司,是與證券公司建立合同關系,而和高管沒有任何一種法律上的關系,所以,涉及理賠的相關事宜本次審判將不會得到答案,涉案413家單位和772個人應該關注隨后的民事審判。 本報記者 賈浩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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