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在美訴遼寧政府企圖為何破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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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30日 17:41 證券市場周刊 | ||||||||
本刊特約作者 李忠國/文 近兩年備受關注的仰融在美興訟的華晨產權案近日終于有了進展。華盛頓地區(qū)聯(lián)邦法院于今年3月對管轄權作出了初審判決,認定法院對仰融的訴訟請求沒有管轄權。這代表著此訴訟無法進行下去。
2002年之前,仰融一直是華晨的主要經營人,遼寧政府認為他只是國企聘來的高級管理人員,于是在2002年派出工作小組,收回了企業(yè)控制權。但仰融自認為是華晨的合法擁有人,遼寧政府侵占了私產。他隨即出走美國,于2003年8月在華盛頓法院對遼寧政府興訟。 郎咸平與王曉麟的“慷慨陳詞” 此案在2003年剛剛開始時,各方人士就大加評論,話題集中在:美法院有無管轄權,遼寧政府是否該應訴等等。海外輿論普遍認為:美國法律犀利無比,遼寧省甚至必輸無疑,而美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更是板上定釘。持這種意見的主要有兩人,一是經濟學家郎咸平,一個是美國華裔律師協(xié)會會長王曉麟。 王在2003年10月說,“遼寧省在華晨案的參與,是一個直接經濟行為,因此美法院對此具有管轄權。再加上仰太太是美公民,加州法律規(guī)定,家庭創(chuàng)造的一切財富都是夫妻對半分。華晨是一家在紐約的上市公司,應該受到美證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約束,華晨在美有很多投資人,此外華晨在美國也有辦事處,與美國的經濟聯(lián)系是顯而易見的,這都是美法院認定管轄權的理由。遼寧惟一能做的,是主權國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權,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職能時可使用,若參與的是直接經濟行為,則不享受豁免權。 王的看法馬上得到了郎咸平贊賞,郎嘆息道:“感謝王律師贊同我的觀點,但我遺憾地告訴王律師‘這一切都太遲了’。我已經無法停止這一部啟動美國司法史上最受關注的控告中國地方政府的大案件。” 很長一段時間,這種觀點主導了輿論。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的。 美國法院為何判定沒有管轄權? 從美法院3月發(fā)布的判決書來看,兩位大錯特錯了。王曉麟引用的法律條文沒有錯,法院判決的基礎也是同樣的條文。但王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遼寧政府的做法到底有沒有構成“直接經濟行為”?他在沒有準確分析任何法院判例的情況下就告訴大家:遼寧政府的行為就是“直接經濟行為”或者“侵占財產”。而美法院則給出了不同的結論! 首先,法院的判決書引用了美國最高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判例,其標準是:外國政府之行為是不是一個普通商業(yè)機構在一般商業(yè)活動中可以做到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此行為就是“直接經濟行為”,否則就不是。在仰融案中,從遼寧政府所謂“非法沒收財產”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政府行為,因為一個普通的商業(yè)機構不可能有這個權力,所以,地區(qū)法院認定遼寧政府不是“直接經濟行為“。 其次,美國法典規(guī)定侵占什么樣的財產才能引來美國法院的管轄權,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什么樣的剝奪方式才能引來管轄權?如果外國政府剝奪的是自己本國公司或者公民的財產能否算數?是不是華晨在紐約上市就成了外國公司?仰太太現在是美國公民,但在財產被所謂剝奪的時候是不是?這些起決定因素的方方面面,王曉麟不但全然不提,還用來當做利于仰融的事實。而美國法院也正是因為這些原因,判定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也許有人說:仰融還可以上訴,上級法院還可能改判。第一,上訴勝利的可能性有多大?筆者認為,雖然不是沒有可能,但是非常的小。因為這不是那種事實上復雜,或者下級法院判案思路混亂的那種案子。第二,就算仰融上訴勝利,他到勝訴拿到賠償可謂還是差著十萬八千里。法院現在只是在審判管轄權問題,就算法院最終判定有管轄權,也只是第一步,今后還要取證,開庭,判決。其次,地區(qū)法院在此判決書中談到的管轄權問題只是冰山一角,遼寧政府在提交法院的動議中提出了四個可以抗拒管轄的原因,而法院在這里連第一個原因還沒有討論完就判仰融輸了。就算上訴法院翻案,翻的也只是這第一個還沒有討論完的原因,今后下級法院還會把剩下的那三個半原因逐個分析個底朝天,只要法院承認其中任何原因,管轄權都不會成立。 在美國司法是獨立的,除非個別情況,中國政府想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在美單獨受審的民事案件一般是行不通的。但從另一個側面來說,美國的司法獨立也充分保障了所有當事人的權利。而王郎二人大致的意思是:遼寧省作為中國政府的一個行政單位,在美國當被告肯定是理所當然的,管轄權更是沒的跑,也正是出于這種思路,他們在沒有仔細分析過去判例的情況下,就匆匆得出了類似“不應訴比應訴輸了強”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