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進行中 涉及證券犯罪多項新罪名已確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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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03:10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任亮 發自北京 2005年是我國重要的立法年,也是證券行業重要的立法年。除了《證券法》、《公司法》等大家較為熟悉的法律修訂工作正在進行外,針對增加“金融證券犯罪”為核心的《刑法》修改議案草案也在小范圍積極討論中。
18日,熟悉情況的一位證監會官員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透露,《刑法》修改議案中關于證券犯罪方面的修改,主要集中在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以及操縱市場行為等罪名的增加和修改。目前這項工作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議案草案上報國務院后,經過各相關部委的多次磋商與討論,議案中的一些新增罪名已經基本確定,下一步將研究如何確定相關條款的具體修改內容。 本次議案草案將建議直接對《刑法》本身進行修改,而不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議案中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許多金融領域,共增加十多個罪名,而關于證券市場的新增罪名有四到五個。除了將加強刑事處罰力度外,對于保險資金違規運用等,均將明確列入刑法的處罰范圍之內。 該證監會官員稱,現行《刑法》第185條將是修改的重點條款之一。該條款只規定了對個人犯罪進行處罰,而議案建議增加將單位作為犯罪主體進行刑事處罰的內容。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官員認為,目前發生在證券公司的挪用客戶保證金行為,主要是以單位行為為主,而現行《刑法》中卻沒有就該種行為對單位進行刑事處罰的規定。而在單位被確定為犯罪主體后,也更容易確定如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對于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的問題,也是證監會力主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重點。由于沒有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大股東占款行為屢禁不止,這也令證監會比較頭疼。 博時基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經理指出,存在不對等表決權的市場,都會存在這種現象,只不過在我國上市公司中表現得更加明顯而已。一些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初,大股東在資產剝離上作出了一定讓步,而這種讓步是需要回報的,獲得回報方式之一就是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這對外部投資者來講,是很難監控的。 除了資金挪用的問題外,證監會建議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也加大處罰范圍。該證監會官員稱,現行的《證券法》和《刑法》中,對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都有具體的處罰規定,但界定該行為是否為犯罪的前提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從實踐來看,如何確定其行為是否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難度比較大。因此,證監會建議刪除該主觀要件,即只要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出現,就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可以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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