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因素制約證券市場發展 證券法修改備受矚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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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5日 07:09 中國青年報 | |||||||||
人大常委會會議首次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 本報北京4月24日電 (記者 崔麗) 歷時近兩年的起草,備受矚目的《證券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今天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標志著正式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序。
據悉,《證券法》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 近年來,社會各界要求修訂《證券法》的呼聲比較高,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有230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要求修訂《證券法》。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2003年7月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成立《證券法》修改起草組,開展《證券法》修改的起草工作。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就《證券法》修訂草案作了說明。周正慶說,隨著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證券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在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中出現許多新情況,《證券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 ———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健全,質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缺乏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有些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不嚴、經營活動不規范、外部監管手段不足。 ———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不完善,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 ———證券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制度等不夠完備,沒有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留下法律空間。 ———對資本市場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有效的應對手段,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難以操作,不利于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的秩序。 ———《證券法》調整范圍和某些限制性規定已經不適應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補充和完善。 周正慶解釋說,在修訂過程中,將堅持既積極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又有利于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的原則,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實踐證明有利于發揮資本市場積極作用和推進改革開放、穩定發展的,將補充和完善;對于各方面普遍關注、認識比較一致,修改條件比較成熟的意見,盡量予以采納吸收;對于爭議比較大或目前修改的時機和條件尚不成熟的,這次沒有做出修訂。 現行《證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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