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堅固證券市場牙齒 解讀證監會答記者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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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08:19 證券時報 | ||||||||
□本報記者 文新 日前,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就如何遏制市場違法違規問題,表現出了堅定的決心和清晰的思路。業內專家對此給予了較高的評價。 “對公眾投資者來說,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對上市公司高管來說,這是一個警示的
完善法律的“牙齒”功能 正如法律專家所稱,在推動證券市場規范運作的過程中,“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隨著投資者的日趨成熟,目前市場的眼睛是明亮了,但法律的“牙齒”功能還沒能充分發揮,這也使得投資者只能選擇“用腳投票”來遠離市場風險,造成了市場的信心缺失。 如何充分發揮和強化法律的“牙齒”功能?專家表示,目前最重要的是要修補現存的法律缺陷,進一步完善股市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建設。 現時與股市運行有關的法律尚存三類缺陷:其一,一些法律條款受計劃經濟影響或當時特殊條件制約,目前已不符合股市發展要求。一個典型的例子是,針對侵占公司資產的行為,《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對于國有企業、公司中公務人員的侵占行為,最高可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就此表示,《刑法》對這種行為的規定存在處罰偏低的問題。國有企業問題高管的侵吞行為可以以貪污論罪,最高刑為死刑;而非國企人員所處的最高刑不過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同的身份適用不同的處罰,這是法律體制的缺陷。 其二,一些法律條款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這比較突出地表現在:《公司法》、《證券法》中均對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制定了懲處措施,但這些措施或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或懲處對象與行為責任者不對應;或行為后果與懲處程度不對稱,如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方面的法律規定等。 其三,對股市中一些重要的違法犯罪現象,缺乏對應的法律界定。劉俊海說,“大股東挪用上市公司資產”中的“挪用”就是中國獨創的一個名詞,該行為本身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增立一條特別規定,即將該行為比照盜竊罪進行處理。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學博士劉仁文則稱,實際上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已經對有關證券犯罪做了規定。但由于當時《證券法》還沒有出臺,因而《刑法》的規定比較模糊,這就使得現在對什么是違反《證券法》的行為、什么是違反《刑法》的行為不好區分,造成各地司法實踐很不一樣。 在這個問題上首先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做出司法解釋,對什么是“情節嚴重”予以明確化;其次,證券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執法,對于構成犯罪的行為必須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具體在執法中,司法機關與證券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協作,明確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線。 嚴法貴在執行 那么,中國市場未來能否出臺類似美國《薩—奧法》的法案?依靠重典治市能否畢其功于一役? “中國市場畢竟和美國市場有很大差異。”證監會有關人士并沒有直接回應上述疑問。他表示,證監會未來將制定出臺一批涉及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監管及風險處置方面的法規,包括市場禁入等懲戒措施,但目前許多具體問題的設計還在探索中。 也有業內專家表示,目前證券監管措施的貫徹仍存在很多障礙:如部門之間的職責障礙、地方政府部門的制約等。在此前提下,建立一個統一高效的信息共享的監管合作平臺至關重要。我們也看到,證監會明確表示將聯合有關部門構建綜合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則認為,嚴法貴在執行,而執法不力的問題目前也很嚴重。他說,《刑法》對于挪用資金的行為,不可謂不嚴厲,但挪用行為卻總是屢禁不止,根本原因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執法和司法。 盡管依法治市不會一蹴而就,但其對提振市場信心的積極作用顯而易見。劉俊海表示,在市場預期作用下,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制建設,如提高違規成本,不僅可以有阻惡的功效,還可以大大恢復投資者信心。從這一層意義來看,世界投資者的心態都是相通的,美國《薩—奧法》對于提振投資者信心的經驗值得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