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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觀察:董事莫再不“懂事”(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1日 17:31 金羊網-羊城晚報
  董事不良行為將要受到嚴厲制裁,對于股市來說,又是一個長期性的利好。

  海外成熟市場的發展經驗和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實踐表明,上市公司董事在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公司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是,名為董事會實則董事長“一言堂”,董事會流于形式,董事長濫用職權,董事“不懂事”……董事諸如此類不良行為的結果,往往就是上市公司違規,高管“落馬”,公司業績一落千丈,二級市場股價“大跳水”。今年2月5日,本報曾報道:僅僅今年1個多月,就有12家上市公司14名高管齊齊名列“落馬榜”。對此,公眾投資者常倍感憤怒和無奈,其投資熱情也打打折扣。

  針對這一現狀,今日深交所頒發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董事行為指引》,系統地明晰上市公司董事行為規范、董事長特別行為規范、獨立董事特別行為規范。據悉,這是國內第一份上市公司董事行為指引。

  該《指引》的亮點就在于對董事的行為指引更加具體、明顯細化及其可操作性,并明確構架出對董事不良行為責任的追究機制。

  如,《指引》細化了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具體情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經查實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董事會事務的;最近36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兩次及以上的;最近36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及以上或批評三次及以上的;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的;導致公司或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還具體規定,在深交所作出公開認定前,相關董事可以提出聽證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又如,《指引》還結合當前實際,對董事在審議授權議案、重大融資、重大投資、重大交易、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委托理財、計提減值準備、會計政策變更等重大事項時應關注的重點問題作了詳細規定,要求董事發表明確意見并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落實董事責任。

  不論是對董事、董事長還是獨立董事,不良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不能是一紙空文,必須落到實處,引入董事長公開致歉和引咎辭職制度就是明例。

  堵塞住上市公司治理監管的漏洞,才有證券市場一片潔凈的天空。

  本報記者 嚴麗梅
記者觀察:董事莫再不“懂事”(圖)
上圖:中小板第一高價股蘇寧電器周K線圖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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