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創新模式大范圍推廣缺乏相關政策推動
本報訊福建水泥(600802)“債轉股”模式陡然亮相引發了市場關注,但與以股抵債、吸收合并等上市公司金融創新模式相比較,債轉股由于其特殊的歷史背景,更具個案意義,上市公司群起效仿的可能性很小。
首先,從其推出背景來看,屬于解決中央級“特種撥改貸”資金償還問題。“特種撥改貸”所涉及的大多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上市公司本身涉及撥改貸的情況寥寥無幾。福建水泥的個案也顯示,公司之所以涉及“特種撥改貸”問題,是由于6年前兼并一家瀕臨破產的國企所致。鑒于債轉股模式起因于財政部《關于中央級“特種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金的實施辦法》,因此,雖然一大批上市公司負債累累,但由于缺乏實施依據,債轉股的可操作性較差。
其次,與以股抵債、吸收合并等上市公司創新模式相比較,“債轉股”并非屬于監管部門所倡導的利用金融創新解決上市公司遺留問題(大股東占款、關聯交易)以及優質公司做大做強的范疇(定向增發、吸收合并)。因此,該項創新模式在較大范圍內推廣,缺乏相關政策推動。
再者,更為關鍵的是,債轉股的實施首先需要債權方的同意。從福建水泥的“債轉股”的情況來看,債權、債務雙方早已就還款問題對簿公堂,最終由福建省高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才達成債轉股協議。事實上,對于債權人一方,肯定是希望能夠債務人以現金償還債務,債轉股只是現金償還無望時的妥協之舉。從以往一些高負債上市公司的情況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債權人對于上市公司不能按期償還的債務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或強制執行凍結資產,或達成債務重組協議。
事實上,從福建水泥本身的經營狀況來看,5247萬元并非特別巨大。業內人士認為,因為有了前述財政部相關文件作為“尚方寶劍”,福建水泥才可能將此事一拖至今并最終與債權人達成債轉股協議,否則,作為債權人的中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很難同意以2.84元/股的價格實施債轉股。
(尚正)圖:福建水泥日K線圖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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