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表決應預防大流通股東濫用表決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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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8日 08:30 證券日報 | ||||||||
宋一欣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對于中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具有促進作用。不過,筆者以為該規定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
其一,該規定目前僅屬于政策性文件,筆者以為按照其重要性而言,至少應成為正式的部門規章或幾個行政機構聯合下發的部門規章,如能上升到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層面則更好,屆時可更名為《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辦法》或《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條例》等。 鑒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涉及方方面面,筆者建議應與相關的國資委、財政部等部門聯合發文。同時由于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的規定是對公司、證券法律制度的推進和深化,因此也應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深滬交易所上市規則、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等作相應的修改。且待條件成熟時,這些修改的內容也應在《公司法》、《證券法》修改中有所反映。 其二,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還應強化。為防止在社會公眾股股東分類表決時,被上市公司董事會、實際控制人或大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利用,避免其通過實施私下利益交換而損害中小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的后果,建議對基金在股權登記日持股數量是否參與投票、如何參與投票(現場或網絡)、如何進行投票(同意、反對或棄權)進行公開信息披露,以有助于社會各界的監督。為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增加基金持有人的話語權和避免基金公司的權力濫用,在上市公司公開表決前一天,應允許基金持有人在網絡上對基金公司的表決打算,實施無約束力的咨詢性表決,中小股東可以為基金公司如何進行投票提供參考依據并予以披露。 此外,由于現行法律法規未禁止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之外的其他人不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故應規定包括其他人在內的各類征集人征集股東大會的投票權的征集細則、明確信息披露與報告要求。應允許其他人到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直接登記申請征集股東大會投票權。 同時,還應規定社會公眾股股東類別表決(含網上與現場)時,所代表的社會公眾股股份比例太低的,應予重新表決,但重新表決時不受所代表的社會公眾股股份比例限制。 普通股東大會的決議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特別股東大會決議需由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通過。其三,獨立董事制度仍有待加強。《若干規定》中強調,“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筆者以為此要求太嚴,建議改為三分之二獨立董事同意即可。 為增加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應將上市公司直接向獨立董事支付薪酬的方式,改為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協會簽約,上市公司在決定聘任某獨立董事后,也與獨立董事協會簽約,上市公司依約向獨立董事協會支付薪酬,由獨立董事協會向獨立董事轉支付,獨立董事協會應對獨立董事予以考核。 《若干規定》中還強調,“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對此,筆者以為述職報告中應加入單列為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作者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