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經過與流通股股東充分溝通,根據非流通股股東提議,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即:將“流通股股東每10 股獲付3 股” 調整為“流通股股東每10 股獲付3.2 股”;公司股票將于2005 年10 月27 日復牌。 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情況 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 年10 月17 日刊登公告以來,為了獲得最廣泛的股東基礎,在公司董事會的協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及公司高管通過拜訪機構投資者、網上路演、熱線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與流通股股東進行了溝
通。根據雙方充分協商的結果,經全體非流通股股東提議,對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內容作如下調整: 原為:“非流通股股東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流通股股東每10 股獲付3 股,合計獲付47,342,684 股。” 現調整為:“非流通股股東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流通股股東每10 股獲付3.2 股,合計獲付50,498,864 股。” 二、補充保薦意見的結論性意見 京山輕機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調整的核心內容是:京山輕機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股獲得的對價股份由原來的3股提高到3.2股。 京山輕機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是公司廣泛聽取流通股股東的意見, 并與保薦機構、非流通股股東等各方協商基礎上形成的。調整后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事實和市場規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了流通股股東的權益和非流通股股東的承受能力、公司資本結構等因素,充分體現了非流通股東對推動本次股權分置改革的誠意。 本次方案的調整并不改變本保薦機構前次所發表的保薦意見結論。 三、補充法律意見書的結論 京山輕機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內容及程序符合《管理辦法》、《操作指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京山輕機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除尚須京山輕機相關股東會議根據《管理辦法》、《操作指引》規定的程序審議和批準外,上述方案在目前階段已取得有關各方必要的授權和批準。 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內容的修訂是在廣泛聽取流通股股東建議與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原則和基本假設的變化,對價測算依據和過程也無實質性的變化,《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中涉及對價內容的地方作了相應修訂。請投資者仔細閱讀2005 年10 月26 日刊登于巨潮網站(www.cninfo.com.cn)上的《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稿)》。修訂后的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尚須提交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審議。 附件: 1、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稿); 2、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修訂稿); 3、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之補充保薦意見; 4、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關于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5、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調整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補充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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