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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 深振業A:重大訴訟進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7日 08:1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關于深圳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省國際關系調研室駐深圳辦事處(原名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五辦公室駐深圳市辦事處,以下簡稱省駐深辦)與深振業A和深圳市南洋貿易有限公司合作興建金龍大廈(原名振興大廈)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1、深振業A履行對合作建設金龍大廈項目的出資義務和作為建設方的管理職責,出資人民幣13,595,138.54元使合作建設的金龍大廈項目盡快竣工;

  2、駁回原告金龍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及原告省駐深辦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5年9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如下:

  1、維持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

  2、變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省駐深辦、金龍公司與深振業A、南洋公司應共同合作將振興大廈(即金龍大廈)盡快建成,深振業A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出資人民幣13,595,138.54元,省駐深辦也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出資人民幣8,157,083.13元

  另深振業A應承擔案件的一審受理費和二審受理費211,689.30元,承擔

審計費312,500元,共計人民幣524,189.30元。

  因深振業A與有關各方尚未就重新啟動金龍大廈需共同承擔的停工損失費、工程修復費等費用的分攤達成一致,故暫不能確定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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