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寶安A: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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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7日 00:28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本集團及董事局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本集團因與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償還本集團人民幣47,099,768元,利息人民幣5,233,239.7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89號立案。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告: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力、李新祥 被告: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趙春雨 2000年3月被告與交通銀行上海浦東分行(下稱浦東分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浦東分行向被告發送貸款450萬美元,由原告擔保,貸款到期后,被告沒有依約償還本息,由原告子公司上海寶安企業有限公司借款給被告償還該筆貸款本息、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以及案件受理申請費合計人民幣47,099,768元。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根據《擔保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償還原告人民幣47,099,768元; 2、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后產生的利息人民幣5233239.71元; 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三、判決情況 根據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 1、被告石化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寶安集團人民幣47,099,768元; 2、被告石化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寶安集團借款利息; 3、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71,675.04元、保全費人民幣100,520元由石化公司負擔。 自接到判決書之日起至本次公告之日止,被告未就本判決提起上訴。 四、本次公告前本集團(包括控股公司在內)沒有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公告前本集團于2005年7月就本集團代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償還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20,520,584.18元一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于2005年7月就本集團代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華路支行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17,396,644.58元一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此兩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接受公司起訴,案件正在審理中。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本集團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可能產生的影響:關于本案可能產生的債權損失,本集團已經于2003年計入當期損益,鑒于深圳石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資產狀況,本集團董事局認為在本次判決生效后,收回該筆債權的難度較大。預計對本集團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影響不大。 六、備查文件: 1、訴訟申請書; 2、訴訟受理通知書; 3、民事裁決書等。 特此公告 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