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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化纖:200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4日 00:34 深圳證券交易所

  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會議無否決或變更提案情況。

  2.本次會議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1.召開時間:2005年9月13日

  2.召開地點: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白鷺賓館

  3.召開方式:現場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會

  5.主 持 人:董事長陳玉林

  6.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以及公眾股股東參加了會議,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的總體情況:

  股東(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304,897,41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62.15%

  2.社會公眾股股東出席情況:

  社會公眾股股東(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47,000股,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權股份總數0.08%。其中,現場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股東10人、代表股份147,000股,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權股份總數0.08%。

  四、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大會按照會議議程以記名投票方式審議通過了如下決議:

  審議通過了關于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全權處理用公司資產為本公司在銀行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為了便于公司在銀行融資,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全權處理用公司資產為本公司在銀行融資提供擔保,累計用于擔保的資產不超過公司總資產的70%。

  1.總的表決情況:

  同意304,897,41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表決權100 %;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表決權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表決權0 %。

  2.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情況:

  同意147,000 股,占出席會議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100 %;反對0 股,占出席會議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0 %。

  3.表決結果:該項議案審議通過。

  五、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結果(適用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事項):

  不適用。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 律師事務所名稱: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魯鴻貴

  3.結論性意見:股東大會召集、召開、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代理人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出席會議董事簽字確認的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新鄉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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