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獨立董事意見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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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2日 02:01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關于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獨立董事意見函 本人認真審閱了《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本人認為:該項改革方案的實施將解決公司的股權分置問題,統一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的利益,完善上
該項方案的表決將采取各類股東分類表決的方式,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項議案的表決程序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從程序上充分尊重了流通股股東的權利,方案內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沒有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常修澤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關于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獨立董事意見函 本人認真審閱了《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本人認為:該項改革方案的實施將解決公司的股權分置問題,統一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的利益,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權制度和治理結構,規范上市公司運作,符合全體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該項方案的表決將采取各類股東分類表決的方式,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項議案的表決程序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從程序上充分尊重了流通股股東的權利,方案內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沒有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張新民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