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在開市兩年后,終于迎來了“有退有進”的退市機制。本周一,深交所正式對外公布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作為國內最早呼吁增加“凈資產退市標準”的著名專家之一,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微博)教授的一些建議也終于被采納。昨天,針對退市規則中的一些熱點、疑點問題,董登新教授接受了大眾證券報記者的采訪,并表示對于本報的建議,他會帶入到深交所下周召開的有關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的研討會中去,將更好地完善一些細節。
記者:深交所28日推出《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本是利好消息,但推出后股市大跌并不領情。您覺得退市規則還有待完善嗎?
董登新:首先我認為,深交所推出創業板退市制度與股市動蕩無關。事實上,創業板退市制度設計起點高,理念先進、超前,多元化的退市標準與上市標準有較好的對稱性,并具有可量化、可操作性。當然,有些細節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記者:新增的兩個退市條件,是否太寬松了些?如:“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可能性有多大?交易所以什么標準譴責上市公司?再如:“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現在創業板發行價那么高,跌回每股面值是否很難?
董登新:36個月內只要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就必須終止上市。這只是13項退市標準中的一項,這一項新退市標準只是針對那些無視監管的不良公司的,這一標準足以讓屢教不改、經常犯錯的公司自我約束、敬畏法律、尊重監管。這是深交所的制度創新。
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就必須終止上市。這是一個超前預設的退市標準。當創業板上市公司數達到一定規模時,當多元化退市標準實施到位時,垃圾股都會自動變成“2元股”和“1元股”,甚至會也現“毛股”。因此,預設的“一元退市法”是為將來的市場機制而提前設計的,它具有重要的市場導向和風險提示功能。
記者:“一元退市法”具有重要的市場導向和風險提示功能,這個說法很新,很有價值。但我們認為創業板公司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于1元似乎很難實現。您認為呢?
董登新:現在看不到,不等于將來無用。因為創業板推出的時間還只有兩年多,上市公司不到300家,而創業板的“均衡規模”大體為2000-3000家上市公司。目前基本上還不存在垃圾股問題。因此,創業板退市制度即便現在實施,也暫時不會觸及實際退市案例。當創業板上市公司達到1000家以后,尤其是達到2000家上市公司以后,創業板的“一元退市法”將會大顯身手。
記者:那將是在幾年后我們才能真正看到有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
董登新:退市制度不能落后于現實,而應具備一定的先進性,它必須對未來的市場發展留有一定空間。隨著多元化退市制度進一步完善,其威懾力一定會讓垃圾股集中進入兩、三元價格區間,離一元退市標準只有一步之隔。
記者:創業板公司一旦面臨退市的風險,大股東提前溜之大吉并非沒有可能。退市規則是否該規范大股東與高管的套現?
董登新:即使創業板公司面臨退市風險,大股東也不可能不動聲色的“跑人”,因為公司法和證券法都規定了大股東每年減持的最高比例,而且必須廣而告之,因此,大股東不同于散戶,其減持是受監督的。至于高管減持,只要不違規不違法,屬于正常市場行為,監管機構無權干預。
記者:創業板頻現上市即業績“變臉”現象,對那些包裝造假上市的公司的懲處,征求意見稿為何沒有提及?
董登新:與大公司相比,創業板公司大多是“袖珍股”。一般地,中小企業壽命短、死亡率高,創業板公司的高成長性與高失敗率是對立統一的,高成長預期背后就是高失敗率,因此,創業板公司業績出現較大波動,也在情理之中。但是,當公司過會時承諾了當年的業績增長率,如果上市后不到一年的時間,業績就陡然滑落,并且出現了與承諾值過大的差異,那么,就應該追究保薦人及發行人的法律責任。關于這一點,沒有必要在退市制度中規定,因為它不屬于退市制度的內容。
不過,你的提問和建議,我都會帶入到深交所下周召開的有關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的研討會中去的。
記者 宗風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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