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
2月25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表《四川長虹十年財務迷蹤:被指虛增銷售收入50億》文章,陳述四川長虹(600839.SH)竟然存在巨大的財務黑洞,引起市場巨大反響,也引起證監、國稅、經偵等部門的關注。
文章稱,十年前有關公司應四川長虹要求開具了巨額商業承兌匯票,但沒有提過貨,也沒有銷售和入庫,也不是預付款,這種情況最后在四川長虹的歷年財務報告中沒有得到準確披露。經計算,1998年以來,四川長虹虛增銷售收入約為50億元,而虛增銷售收入的目的是為了獲得1999年的配股資格。
此項結論若成立,四川長虹1999年、2009年兩次進行的總額度達47.5億元的再融資便缺乏法律依據,歷年的財務報告都存在虛假數據。由此,四川長虹不僅是不實信披,而且還有欺詐發行行為,屬于不實信披前提下的欺詐發行。
很快,四川長虹新聞發言人做了回應,稱公司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并指稱舉報人是有意報復公司,但其并沒有直接反駁舉報材料中對公司的質問,故被人認為是“澄而不清”。
此外,過后不久,有人根據四川長虹2008年年報(合并)中披露的數據,認為其隱瞞利潤或虛增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約155億元。
據稱,證監部門已正式受理范德均的舉報,對四川長虹進行非正式調查。這一調查的難度很大,時間久,金額大,涉及面廣,如何一筆筆清理歷年陳賬,特別是對2005年四川長虹因美國APEX公司欺詐案產生的天量虧損而計提損失的認定。而這只能通過監管層認真查證后還原事實本身,依法作出結論。
從目前媒體揭露與舉報人提供的材料看,如果四川長虹的財務造假及欺詐發行屬實,那么,就是一種虛假陳述行為。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虛假陳述有三種表現形式,即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目前材料看,四川長虹更像虛假記載。
如果四川長虹被監管部門查實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則公司本身及當年四川長虹相關責任人員可能被追究責任、受到處罰!蹲C券法》第19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倍鴨栴}嚴重的,則可對相關責任人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四川長虹被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相關責任被刑事制裁,則根據《證券法》和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虛假陳述而權益受損的四川長虹投資者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
如果以1999年4月20日四川長虹1998年年報公布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以2010年2月25日《四川長虹十年財務迷蹤:被指虛增銷售收入50億》文章發表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這一期間長達11年。凡有在上述期間買賣過四川長虹股價并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都將可能獲得起訴索賠的機會。而四川長虹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如成案,起訴的投資者及訴訟標的可能堪比東方電子、銀廣夏等大案。
(作者系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