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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義興
在緊鑼密鼓推進金融救援方案的同時,奧巴馬強制要求那些即將獲得政府注資的金融和其他企業高管的年薪不得超過50萬美元。此舉也是美國政府在限制高管薪酬方面一項前所未有的舉措。
自美國金融危機出現后,不論是前總統小布什的救市方案,還是這次奧巴馬的救援方案,都在社會與國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反對。不難發現,修改后的計劃大多都增加了公共資金投入之后對納稅人回報與相關高管責任的條款。從這次奧巴馬所推出的高管強制限薪之舉中,不難看出行政監管思路。而相形之下,雖然中美兩國的社會制度有著很大的不同,畢竟在行政監管上還有著某種類似特征。以公共財政資金救助有關虧損企業的行政行為也存在的背景下,那對國內一些接受國家注資的企業,相關的管理部門是否也可以對這樣“限薪令”作一點借鑒,并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對相關接受注資企業及其高管責任作出一定的約束性規定?
比如,就以國內航空公司來說,據公開報道,上航、南航、東航與海航都接受過國家注資,而這對社會公眾、也就是國內的納稅人來說,很關心的是,有關部門是否也應該就此制定一些有利于納稅人獲得優先回報與加強公司高管責任的規定。這顯然也是一個行政監管不能、也不應回避的公共問題。
從現有的情況看,不管是早期已有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注資,還是目前對國有航空公司或其他國有企業的注資,其對象大多不是大型國企就是在國內享有市場壟斷與政策優惠的企業。當然出于國家經濟命脈與安全的緣由,或許在其出現虧損之時,注資也許是一個不得不作出的選擇。但公眾也許更想問的是,這些接受公共財政注資的公司及其高管,能拿什么樣的業績來回報眾多的納稅人?相關高管又以什么樣的具體行為來表明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呢?比如限薪,至少在目前納稅人還沒有看到。而這,應該也是一個顯然不能說是小的公共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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