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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樹立責任融資和道德融資主流價值觀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11:42 法制日報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 劉俊海 近日,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公布巨額再融資計劃后,浦發銀行等多家上市公司紛紛步其后塵。 截至2月20日,今年已有44家公司提出再融資預案,融資額高達2599.28億元。對于上市公司的“慷慨”融資計劃,廣大投資者不但不拍手稱快,反而戮力杯葛,股市表現一度因此暴跌。 那么,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的性質,立法者和監管部門應當采取何種應對之策,值得進一步深思。 首先,從股權融資的權利能力看,上市公司的確有權增發新股。上市公司的資本擴張主要有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方式。與債權融資相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融資后,既可取得巨額資金、又無還本付息的財務負擔;況且是否向股東分配股利、分配幾何,尚在控制股東和經營層的控制之下。由此不難看出,上市公司控制股東和經營層,具有股權融資、尤其是增發新股利益沖動的充分理由。即使在股價低迷的情況下,一些上市公司也愿意承受市場抵制的風險,而提出增發新股計劃。 其次,增發新股雖然要嚴格遵循法定條件與程序,但法定門檻并不高。2005年公司法與證券法修改的主要著眼點,在于鼓勵公司自治和證券市場創新。因此立法者設定的增發新股的門檻并不高。 例如《證券法》第13條,原則上要求公開發行新股的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此雖然做了細化,但并未實質性提高門檻。例如,該《管理辦法》第13條要求,增發新股的公司,在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即可,也并非苛刻。當然,具備增發條件的上市公司還要履行內部的股東會決策程序、獲得股東會的授權,要履行中國證監會的核準程序、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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