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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暴露制度漏洞(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9:02 經濟參考報
法律政策的漏洞亟待防堵 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則向記者表示,當下屢屢出現的高管辭職套現現象盡管給市場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但是這種現象并沒有違規,也是政策所允許的。 根據專家的分析,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實際上是在鉆法律的空子。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25%”。據此,一旦他們辭職,即可突破“在任職期間”的限制,使得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不再具有約束力。 同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轉讓。”而在高管辭職超過半年后,此限制即失去效力。即使半年后股價出現一些波動,這些高管們仍然可以獲取豐厚利潤,因為他們所持股票的成本非常低廉。 “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是一種典型的‘合規不合理’現象。”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遠忠博士向記者表示。他說,這種情況的出現或許是由于上市公司高管責權利制度設計上的一個空隙,在這方面還存在著一些法律和政策層面的灰色地帶,監管層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堵這些漏洞。 譬如,修改公司法,規定公司高管在職期間,在拋售股票之前的多長時間內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讓中小股東為此而提前作出抉擇。同時,修改《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延長公司高管離職后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期限,將半年期限延長至一年甚至是一年以上。這樣可以加大其辭職套現的成本,更大程度上約束惡意拋售行為。 這方面,李永森也表示,在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后,可能會搖身一變,成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當然重回本公司就職的可能性在理論上也是存在的。所以,為規范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行為,對其辭職后再就職方面也須作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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