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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是正義的天然代言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3日 07:36 每日經濟新聞

  葉檀 每經評論員

  筆者寫了一篇《警惕在經濟事件中摻雜有害的民族情緒》的文章,意在提醒德勤訴訟之中可能存在的不良傾向,即將矛頭對準了虛假陳述的從犯,而將作假主犯以及產生假賬的制度性土壤輕輕放過。

  “維權團”的臨時召集人宋一欣律師為此發表了一篇聲明,表示維權團的維權行動本身“出于法律理性和維護法律正義,其本身也是共和國法律賦予律師的天然職責”,目的“只是合法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客觀上也能為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維護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與建設和諧社會做一些有益的貢獻”。并且鄭重聲明,“我們只是依法維權,不存在所謂‘挑動情緒’、‘運動式煽情’的問題,更同維權案中被告或即將成為被告的中國或外國性質無關”,質問為什么在畢馬威案件中沒有提出“民族情緒”,而在德勤事件之中,就要受此指責?

  首先指出一點,筆者并沒有指責訴訟行為本身,一個合法的訴訟不應該受到指責。但筆者想指出的是,在聲明的上述語句中,代理律師有以道德與正義的化身自命之嫌。如果案件的公正不是由證據與程序來體現,而以替誰發言作為準繩,又何待法官判決?如果為弱勢群體

維權天然占據了道德優勢的話,難道案件中的被告律師就是訴訟惡棍?占據道德至高點的做法,將使對壘雙方無法站一個平等的位置上心平氣和地按通行規則行事。

  律師與其標榜自己道德高尚,還不如證明自己業務嫻熟、具有法律的獨立品格來得更加有說服力。筆者更關注的是,構成此案的要件是什么,證據何在,是否充分,為什么選擇這一個主體作為被告?只有循著事實的線索與法律的準繩,我們才可能找到公平之鑰。

  宋一欣律師在

資本市場的維權舞臺上活躍已久,在錦州港、銀廣夏、ST圣方達這些案件中都可見到他的身影。這些訴訟路途多艱,如銀廣夏的和解歷經40多個月,只能接受無奈的和解協議,而ST圣方達的破產威脅有可能使中小股民的訴訟標的成為紙上的畫餅———筆者尊重包括宋律師在內的資本市場上的維護自身權益的人士,尤其是那些所付成本極高而所獲渺茫的中小股民們,正因為有了他們不懈的維權行為,才使得資本市場的法律逐步趨于完善。

  顯而易見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年1月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代替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方面的規定更趨合理。令人遺憾的是,賠償數額畸輕,使賠償的象征意義遠大于實際價值。

  使制度更加合理的唯一方法,是從一個個具體的案例出發,進行實證分析,不浮夸,不松勁,推動規則的點滴進步。對中國資本市場維權之難的癥結了然于心之人,此時以集團軍的運動方式作戰,高舉大旗,不知何意。

  筆者一直強調的是推進制度建設,建立一個公平的市場與法律環境,不分內外,不分高下。正因為如此,德勤必須在法律規則之內受到恰當的處罰,而不是成為運動的對象。德勤案如果能讓我們看到的是理性與客觀的分析,充分聽到各方回應,看到司法部門公正、有效率的執法,以及有關各方對于現行規則的反思與修正,將構成中國法治發展歷史的有效環節,避免重走錦州港畢馬威訴訟的老路。這樣才對得起這么多人歷經數年的努力,對得起各界維護法律與市場公平規則的苦心,也才對得起那些以高額代價起訴做假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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