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鞘配套規則應跟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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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4日 11:15 證券時報 | |||||||||
□李想 新修改的《證券法》已經出臺,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廣大投資者對該法能否得到切實的執行,市場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能否得到有力的查處,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等問題,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和期待。筆者以為,與新修改的《證券法》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和“司法解釋”應盡早跟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證券市場的健
首先,筆者以為,與《證券法》配套的相關規則,應從實質上體現出對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如為中小投資者個人訴訟和集體訴訟開辟綠色通道,理應取消廣受公眾詬病的所謂“前置條件”,做到有“鼠”必捉,辯方舉證,有案必訴。又如對上市公司及高管違法行為的處罰,應以依法賠償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損失為主,而不應以具有行政色彩的罰款或“譴責”為主。只要某一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違法關聯交易等犯罪行為,任何一位中小投資者都應有權起訴并索賠,該公司及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廣大中小投資者起訴違法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中小投資者的訴訟費、律師費理應由違法違規者全額支付。因此,筆者建議在新的“司法解釋”和制定與《證券法》配套的相關規則中,應當明確中小投資者起訴違法的上市公司及高管不需支付任何費用,可先由上市公司及高管預支墊付或暫欠,待官司判決遂結清訴訟費和律師費后,再將違法上市公司及高管的賠款賠給全體流通股東。這一條可以加大上市公司及高管的違法成本。 再者,建議配套的細化規則和“司法解釋”應將重點放在規范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上,明確界定符合“三公”原則的關聯交易與違法關聯交易兩者之間的區別。我國至今還遲遲沒有出臺一部《關聯交易法》,但大量事實證明,許多上市公司搞內部人利益輸送、替內部人公司搞違規貸款擔保、控股股東肆意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等現象,恰恰都是通過所謂的“關聯交易”進行的。如果不對這形形色色的違法關聯交易者予以嚴懲,就根本談不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也根本談不上真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時報)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