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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打開資本市場上升空間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31日 01:00 中華工商時報

  社評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修改后的《證券法》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過三審,歷時2年零3個月的《證券法》修改工作將隨著立法程序的結束而告一段落,實施了6年半的《證券法》也將被修改后的新《證券法》取而代之。

  據我們所知,修改后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對監管部門權力的制約及法律責任規定的內容相當突出。有關報道稱,三審稿在二審稿的基礎上,對原十二、十三條關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修改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還將二審稿中原來對證券監管機構人員違規行為的原則性規定具體細化為四類情形,并明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我們知道,《證券法》自1999年施行以來,對規范證券發行及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現行的《證券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在全面總結證券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執法經驗的基礎上,對《證券法》適時進行修訂,是加強我國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

  據了解,三審稿在進一步強化監管方面也有所體現,主要是增加了對證券公司收購、變更事項法律責任的規定。對二審稿中規定的“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公司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必須報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條款補充了違規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在二審稿第六十七條基礎上還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

  案調查”一項,明確了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屬“重大事件”須公告。

  以上種種,都體現出立法者已經能夠以更專業的手法來管理這個市場,而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的日趨開放為建立一部適應性更久的法律奠定了基礎。

  我們認為,除了在一些技術層面進行修改之外,新的《證券法》突出保護了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監管,為資本市場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打開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從新的《證券法》已知內容來看,為投資者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了無限想象空間。首先,新法對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有所突破,在原有分業經營的規定之后加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為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實踐留有余地。其次,它也為今后期貨、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進行了法律層面的鋪墊。三是對融資融券給予認可,將其作為一種業務安排。此外,第八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企業買賣股票的概念進行了廓清。更值得關注的是,由以前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轉變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還有,原來買賣只能在交易所進行,現在的規定則增加了“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為二板市場、三板市場、柜臺交易、報價系統都留有余地。可以說,修改后的《證券法》,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一個劃時代的法律,它的逐步落實將奠定一個健康證券市場的行為基礎。(31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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