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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法的修改與證券市場的發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8日 06:2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本次通過的新《證券法》在許多方面都大幅修改了《證券法》的原有規則。例如對于《證券法》適用范圍的擴展、對于證券發行人責任的收嚴、關于上市公司控制權人誠信義務的規定、對于證券公司監管范圍的擴展、對于證券監管部門準司法權的擴張等等。但是,本次《證券法》修改對于未來中國證券市場影響最大的制度其實僅有兩項:關于證券市場交易制度的改變和對于證券違法行為責任制度的改變,這兩項制度的變革還必將會導致一系列具體規則的建立。

  根據修改后的《證券法》,我國原有《證券法》中規定的單一現貨交易原則得到糾正,這就為現貨交易與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交易打開了通道,克服了我國單邊證券市場的發展趨向;我國原有《證券法》中規定的禁止信用交易原則得到了糾正,這就為證券公司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打開了通道;我國原有《證券法》中規定的單一集中競價交易原則也得到了糾正,這就為我國未來發展多重證券市場和多種交易制度打開了通道。

  應當說,證券交易制度的變革在整個證券市場發展中始終具有基礎性意義。它不僅決定著證券發行市場的規模和價格水平,不僅決定著證券交易的規律,而且決定著整個市場的觀念。在我國新《證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各證券交易制度的具體規則得到健康有效地發展,不僅我國未來證券市場的規模和趨勢可以樂觀地預期,而且困擾我國證券監管的證券交易規律與投資人觀念也將會根本改觀。實際上,我國前期證券市場中形成的單一現貨交易觀念和單一集中競價交易觀念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大敵,是我國前期證券市場中坐莊橫行、市場暴漲暴跌的制度基礎,而這一問題始終未得到立法者和市場監管者應有的注意。

  值得強調的是,本次修改后的《證券法》僅僅是對交易制度進行了極端原則的修改,僅僅是解除了原有《證券法》的生硬限制,而這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實際上有賴于一系列具體規則的支持。在單一現貨交易原則被糾正后,證券監管部門必然還面臨著期貨交易品種的規則設計,必然還面臨著期證分離的制度設計,必然還面臨著信用交易結算規則的設計等等。在單一集中競價交易原則被糾正后,證券監管部門必然還面臨著多重交易市場的建立,必然還面臨著多種交易規則的設計,必然還面臨著集中競價交易與大宗交易的制度協調。在具體的交易制度與交易規則得到完善之前,我國證券市場還只能是某種發展中的證券市場。

  本次《證券法》的修改還有一重大的變化,這就是對于證券違法行為責任制度的變革。根據修改后的《證券法》,我國對各種證券違法行為較全面地采取了民事責任制裁的制度。《證券法》不僅對基于虛假陳述的發行行為明確規定了民事責任,而且對內幕交易行為、操縱市場行為、欺詐客戶行為也全面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從而根本改變了我國原有證券法制中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替代民事責任的做法。這一變革不僅體現了保護中小投資人利益的立法宗旨,而且在世界范圍內均具有進步性。

  應當說明的是,我國《證券法》的上述變革同樣需要有具體的規則加以支持。其中,法律對于證券發行中的虛假陳述行為和證券公司欺詐客戶行為課以民事責任并不存在法律技術障礙,但對于內幕交易行為、操縱市場行為課以民事賠償責任則存在著重大法律難題;例如司法中對于此類違法行為的民事制裁實際上依賴于該類行為的要件判斷規則、因果關系判斷規則、損害賠償計算規則、舉證規則、訴訟程序規則等,而我國在法律上尚未根本解決此類問題。

  總的來說,本次《證券法》修改在基本方向上是進步的,是卓有成效的,它為我國證券法制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董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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