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式股改與重大資產重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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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7日 13:10 股市動態分析 | |||||||||
◆ 姬長進 (廣東海埠律師事務所) 為了股改工作的順利進行,有關部門煞費苦心,對績差公司的股改方式也提出了指導性意見。2005年8月底五部委聯合發出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對于績差公司,鼓勵以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作為對價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并承諾,“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優先安排再融資,可以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同時改革
上百家躊躇中的績差公司似乎有了股改的方向,即尋求股東的注資,或引進戰略投資者,將股權轉讓與注資結合進行。事實上已有一些績差公司在與相關企業展開談判,尋求新的戰略投資者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恢復公司盈利能力。10月12日公布的科龍電器收購報告書就明確表示,海信空調公司在收購科龍電器后,擬將科龍電器的資產重組與其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有關股權分置改革的具體安排將待收購完成后另行實施。 但由此也引發另一個問題,即這些績差公司的重組式股改如何進行?以股改為目的的重組與此前上市公司的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的重組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是何關系?股改后如何進行再融資?在此之前剛剛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績差公司如何股改? 《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問題’)對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的操作程序及其后的再融資條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該《通知》經幾年的市場實踐證明,對促進績差公司的重組進展發揮了較大的作用,已有若干公司完成重大重組并成功進行再融資,極大地促進了公司的發展。 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及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是推進股改的兩個重要文件,但這兩個文件都未就重組式股改的具體操作程序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部分重組式股改的公司可能實質上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而股改程序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操作程序區別較大,如停牌規則、股東大會召開方式、監管部門審核程序方面(重大資產重組方案需證監會重大重組審核工作委員會審核)都有明顯區別。因此,應盡快明確重組式股改與重大資產重組的操作程序, 特別是在以下四個方面: (1)因股改而進行的重組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有何異同?即這種因股改而進行的重組若實質上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是否需按照“若干問題”操作?筆者傾向于按現有程序分別報批,屬于股改內容的直接報相關交易所審核,屬于重大資產重組內容的報證監會審核。 (2)對于含B股或H股的績差公司若進行重組式股改如何召開股東會議?是分兩次召開?還是一次召開?筆者傾向于將股改的“相關股東會議”與審議重大資產重組臨時股東大會兩個會議同一天召開,但擬訂兩個議案分別表決,這樣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3)剛剛完成重大資產重組的績差公司又如何進行股改?如最近剛獲得證監會無異議函的*ST寧窖即將按程序進行資產置換。因其資產置換動議發生于股改開始之前,但審批完成時股改已然進行,讓其新股東安排對價給流通股東已頗有難度。筆者認為,該等情形的公司應作個案處理。 (4)重組式股改完成后能否發行新股?需滿足何種條件?筆者認為,既然重組式股改已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并且監管部門審核未提出異議,應按照“若干問題”的規定,給予上市公司再融資的資格。如此處理,可給擬重組績差公司新股東良好的預期,增強其置換優質資產的決心和動力,盡快推進股改進程。 績差公司包袱沉重,經營上大都難以為繼,已成股改工作的難點。重組式股改為這些公司提供了一條較好的出路。實力雄厚的戰略投資者可借股改之機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但這些戰略投資者面對一個充滿誘惑的市場,必有自己的訴求,如何合理地予以引導,將其納入規范,也是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新課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