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外資股公司股改時機成熟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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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30日 05:3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近日,由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商務部五部委組成的聯合工作小組有關人士表示,含B股、H股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的時機也已成熟。筆者認為,所謂的時機成熟,以下幾個因素不容忽視。 一是監管機構的協作進一步到位。中國證監會曾參加拓寬券商融資渠道、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試點、完善資本市場稅
外資股一直是同時歸商務部管理的。商務部的前身為外經貿部。外經貿部辦公廳曾簽署《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和中國證監會曾聯合簽署《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這兩個文件都是用來規范非上市外資股轉B股的流通問題的。8月23日,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聯合簽署《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商務部對股權分置改革的監管進一步走向縱深,也標志著監管機構的協作進一步到位。 二是外資股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中大的原則已經確定。《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表述是:股權分置改革是解決A股市場相關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對于同時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據此規定: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在A股市場的可上市交易問題。這一規定更為完整,它至少包括了目前同時有S股的A股公司應遵守的原則。而該辦法第十七條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外資股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操作步驟。 三是已有一定的輿論準備。不少境外投資者和海外投資銀行認為,H股、B股、S股股東也應獲得對價。還有人表示,外資股股東至少應當有權參加股權分置改革的相關會議,否則就會引起集體訴訟。對此,境內輿論已有較多關注,并多數傾向于這種集體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不充分的。筆者也贊成這樣的觀點。股票持有者如何處置股票,是他自己的事。即使是A股流通股股東,也無法強制非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愿意向誰饋贈部分或全部股票,其他人也是無權干涉的。因此,從法律上看,我們沒有什么擔憂。從《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看,監管者的思路是清晰的。從主要輿論看,目前已與監管思路趨于上下一致。當然,境外投資者選擇用腳投票,也是可以的。 四是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推開,有外資股的A股公司難以成為世外桃源。在尚未涉足股權分置改革的各類公司中,外資股公司權重最大。刻意回避,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果主要的非外資股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那么,外資股公司的股價,可能會處于較為尷尬的位置。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外資股公司不同的股權分置改革辦法,是積極穩妥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者:周到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