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分紅比例作為對價的思路對么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5日 02:05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股改全面推開以后,在股票市場引起了相當積極的反映,廣大投資者對于在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護的前提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充滿了信心。 不過,話說回來,此間也有不和諧之音出現,譬如最近就有人在談到“采取多種形式的對價方式”時,提出了“承諾以后年度分紅比例”的思路。這也就是說,國有股東不一定要送股派現,向流通股東承諾上市公司在以后幾年的分紅比例,同樣可以作為對價的內容
可以明確指出的是,這個思路是錯誤的,承諾分紅比例不能作為對價。為什么這樣說呢? 首先,上市公司向股東進行分紅,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人家進行了投資,當然要獲取回報,分配紅利就是最直接的一種回報形式。在股市中,上市公司也都明確將獲得利潤分配作為股東必備的權力之一,像寶鋼等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甚至還寫明其每年的分配將不低于某個比例。既然是股東本來就有的權力,不管是否進行股權分置改革,都是能夠享受的,現在怎么能成為國有股東支付對價的內容呢? 其次,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對價,特指國有股股東等為使其手上的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作出的某種補償,它是單向的一種資產轉移方式(譬如向流通股股東送股派現等),其結果是對上市公司中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的權益進行調整。而紅利分配從來就是不分股東身份的,不管是流通股股東還是非流通股股東,都能夠享受,也都有權力享受。顯然,既然是大家都能獲得的東西,就不可能成為國有股股東支付的對價。在實踐中,上市公司承諾紅利分配比例,往往是提高股票吸引力的一種手段,它根本就不具備調整不同類型股東之間權益的功能。 承諾分紅比例不應視為對價,這里的道理并不復雜。但是,為什么現在會有人提出如此荒唐的思路呢?歸根結蒂就是仍然忽視流通股股東的權益。就像現在的某些上市公司那樣,資產被大股東長期占用,有利潤也不能不分配,因為實際上這點錢已經被挪用了。 只有基于這樣的情況,才會把分配紅利作為對流通股股東的“恩賜”,于是承諾分紅比例也就變成了對價。顯然,這樣的思路,完全有違于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及上市時的承諾,更有違于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的現實要求,如果真有人在股改中這樣做了,那么無疑是對股改原則的否定,并且是極具破壞性的行為。 人們注意到,股改從試點到全面推開,已經有86家上市公司公布了方案,其中送股一直是支付對價的主要形式,而沒有那一家只是以承諾分紅比例來作為對價的。這說明,市場各界對如何合理支付對價有著廣泛的共識。 人們相信,只要堅持這樣的共識,排除干擾,那么股改的順利推進,就是完全可以預期的,而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保證。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9月15日 第五版) 作者:桂浩明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