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股改承諾應追究法律責任賠償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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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2日 05:54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 |||||||||
【據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近日,G寶鋼(資訊 行情 論壇)、G廣控(資訊 行情 論壇)等公司兌現增持承諾一事成為市場熱門話題。與此同時,日前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也多次就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的承諾事宜作出規定,一時間,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成為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業內人士根據目前的現狀建議,股改承諾應注重可操作性,對違背承諾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據統計,在46家參與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公司中,絕大多數公司的主要非流通股股東在同意支付對價的同時,還作出了有助于減輕二級市場擴容壓力、有利于市場穩定的承諾。這些承諾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大股東承諾持股比例;二是延長禁售期,并輔以流通底價限制;三是承諾若股價下跌至一定水平則增持公司股票。從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非流通股股東傾向于增持承諾,據統計,46家試點公司中有21家給出了增持承諾。 綜觀目前這些形形色色的承諾,在表述上大多比較籠統、難以量化,不具可操作性。比如喜歡用“擇機”這樣的模糊字眼,這就留給市場無限的想象空間。再比如,大股東都承諾在非流通股的鎖定期內“不通過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轉讓”,這里就為其他的轉讓途徑留下后路。而承諾中那些股價低于某價位時,將投入若干億資金進行增持流通股的承諾,似乎也有模糊之處。分析人士指出,比如說某大股東承諾如果公司股價一旦低于4元的水平時就會用10億資金進行回購,可是股價3元也是低于4元,2元也是低于4元,如果在跌到一元時公司才回購,也沒有違反當初的承諾。 至于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專家認為,在理論上,如果這些承諾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中,則應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遵守,如果違約,作為合約另一方的流通股東可以啟動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訴等。如果僅是大股東單方面的承諾,未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簽署協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值得一提的是,試點公司非流通股大股東的承諾,大都包含在改革方案中,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為股東大會議案的一部分。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這些承諾都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違背承諾將受到哪些處罰?在法律上又有哪些制裁和救濟手段呢?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切實兌現承諾或者遵守約定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內不接受該股東及其重要關聯方作為發起人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至于法律上的救濟手段,有關律師表示,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承諾通過非流通股股東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履行承諾成為非流通股股東的義務。《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非流通股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承諾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民法通則》對承擔民事責任規定了十種方式。目前,證券市場上行為人違反承諾后,刊登一紙致歉公告的事件已經屢見不鮮。實際上,只有賠償損失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建議盡快制訂相應的司法解釋,建立相應的損害賠償制度,以保障股權分置改革的成功。 鏈接 G寶鋼控股股東雖承諾“通過上證所集中競價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除非公司的股價不低于每股4.53元或40億元資金用盡”,但近日G寶鋼跌破4.53元,其控股股東40億元增持資金卻動用不多,此舉引發了市場的普遍質疑。而為穩定股價,G廣控控股股東———廣州發展集團已兌現10億元增持股份的承諾,但昨日G廣控收于4.25元,仍低于復牌首日4.26元的收盤價。“55條”股改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大股東拿出增持、回購等種種措施維持股價的穩定,如何將承諾落到實處并收到實效,備受各方關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